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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拓不服判词 决上诉终院
来源 香港文汇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12日 13:11 作者 李永青;孙然
    (记者 李永青、孙然)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副庭长罗杰志昨宣布否决电盈(0008)私有化案的判词,明确指出电盈的私有化计划存在“种票”行为,未能反映股东的利益,故行使酌情权否决有关建议。不过,电盈大股东盈拓及Starvest昨晚决定,上诉至香港终审法院。电盈小鄙东大联盟昨晚亦指出,大联盟对大股东的上诉“奉陪到底”,背后支持小鄙东大联盟的“有心人”亦会提供无条件支持。

  盈拓昨晚透过公关公司表示,于研究判词后,决定就上诉庭否决电盈私有化案,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预计今日可将法律文件呈送终审法院。

  上诉料为还李袁清白

  消息人士指出,于上诉庭的聆讯及法官判词之中,香港证监会及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法官均认为盈拓副主席袁天凡在香港参与“种票”行为,作为新加坡的上市公司,盈拓有必要作出澄清。故此,盈拓是次提出上诉,并非为推翻上诉庭否决电盈的私有化,而是希望还大股东李泽楷及副主席袁天凡一个清白,澄清他们并无涉及证监所指的“种票”违法行为,以及要求厘清一些法律观点。

  他指出,于4月22日上诉庭口头否决电盈私有化,电盈稍后已经宣布私化计划失效,翌日并宣派每股1.3元特别股息,相关股息并于上周四除净,原每股4.5元的私有化方案已经不具存在基础。

  汤家骅:两理据具争议

  一直有跟进电盈私有化案的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对于电盈的上诉决定,不感惊奇。他指出,要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需要提出上诉有广泛及重要性理据。他认为,上诉庭裁决的两个理据之中,要求申请人提出令法庭及小鄙东认同的商业理据较有争议性,因为,若小鄙东与大股东于商业事宜上有不同看法时,小鄙东可凌驾大股东,会令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存在必然的争议性,加上颁布判词的其中一名法官亦不同意这一点,估计电盈上诉时会针对这一点。

  另外,上诉庭又将“种票”的举证责任推给电盈,由于电盈无法反证自己无“种票”,此亦可能成为争拗的一个地方。

  汤家骅补充,由于仍未确定终审法院是否接受这些理据,现时要估计电盈私有化的安排是否有变数,仍言之尚早。

  法律界:终院或受理

  另一位律师邓伟棕也指出,终审法院受理的案件,必须涉及重大公众利益,而电盈私有化案件影响颇大,不排除会受理案件,但终审法院会否如上诉庭般快速开庭,则难以估计。

  不过,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张达明对终审法院受理盈拓的上诉申请并不看好。他说,由于电盈已宣布私有化计划失效,即使电盈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结果亦不会影响电盈的实际权益,电盈若要取得上诉许可,需先说服法院,为何在不影响实际权益的情况下,法院仍然要处理。

  证监:裁决意义重大

  证监会则表示,上诉庭的判词,确认股东分拆股份投票,属于操纵投票行为,而透过操纵手段达到的投票结果,可能会被法院推翻。证监会行政总裁韦奕礼指,法院今次的裁决具有重大意义,确认了法院不但有权力而且可以行使酌情权,秉持法例精神,确保法例条文不受任何操纵手段或人为方式所滥用,不会令不当做法凌驾股东合法权益。

  韦奕礼续表示,证监会将继续在《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赋予的权责范围内,采取适当的行动,避免投资者因这类不当行为而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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