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金在线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12日 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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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上诉庭上月否决电盈(008)私有化建议后,昨天终于发出判词,但事件仍未告一段落;相反,更出现另一个转折。盈拓及Starvest昨晚决定“打到最后一步”,就上诉庭判决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私有化早已结束,聆讯却可能继续。
逾七十页的判词昨天早上十时“出笼”,在代表律师团队研究了一整天后,盈拓及Starvest发言人昨晚响应说,已决定就上诉庭三位法官的判词,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并将在今天正式入禀申请,但未有具体交代初步理据及所针对之处。
终审结果无任何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上诉受理的话,不论终审法院的结果如何,对电盈私有化已无任何作用。因由要约方Starvest及中国联通提出的私有化建议,在最后限期结束后已告失效,要约期随即终止。电盈董事会其后突然决定派发每股一元三角特别股息。
公民党汤家骅表示,终审法院是否批准电盈的上诉申请,在程序上主要取决于电盈是否可以说服法庭上诉案件涉及重大而广泛的法律论点,或者可以提出令法庭信服的商业理据。他分析,要做到前一点比较困难,而提供可信服的商业理据有更大机会获得上诉终审法院的机会。
对于一旦终审法院批准电盈的上诉申请需要多长时间才可以开庭,汤家骅表示,须先进入终审法院的排期,在时间上要视乎终审法院的时间表决定,预计九个月、一年或以上都有可能,未必出现如上诉庭般尽快开庭的情况。电盈亦要根据自身的法律及商业可行性进行财务安排;而谁是这场官司的最终赢家则很难预测。他表示,要取决于双方争执的焦点。
判词指投票过程有操控
上诉庭副庭长罗杰志在判词中重申,股东特别大会虽已通过私有化,但却非真正代表股东的整体利益,不相信表决是正确反映了小股东意愿,特别是有证据显示在投票过程中有人为操控。他又重申,电盈私有化建议的意图成疑,目标亦不清晰。
高院法官林文瀚形容,《公司条例》第166条的“简易”本质,在电盈私有化事件中是个好的示范,关键在于盈拓是否能提供实证,说服法庭批准私有化;换言之,盈拓有责任向法庭证明在私有化过程中,电盈整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受“压迫”。
他指出,在盈拓未能证明私有化获大多数支持的同时,并已“公道的”照顾到包括其它股东在内的整体利益之前,上诉庭法官甚至毋须理会例如盈拓副主席袁天凡,以及在事发时仍是富通保险行政区域总监的林孝华,他们二人的证供是否可信。
由于证供显示私有化表决可能存在操控,大多数票所代表的意向,亦不应获法庭如常重视。林文瀚认为,法庭须严谨地考虑私有化是否已照顾到整个小股东阶层的利益,重点不是被操控票是否“计数”或动员目的,而是法庭应否通过私有化。
判词引述数字指出,在“人头票”中长期(公布私有化前)已持股的小股东,绝大部分都反对私有化,占八百五十九人中的八百二十九票;反观一千四百零四票赞成票中,有多达九百四十人都是在首次法院会议后,即大股东突然提高私有化作价后,才纷纷购入股份。
上诉庭亦推翻了原讼庭关淑馨法官的假设,认为拆票行为并不常见,建议监管机构应该改善及厘清法律,令日后私有化的表决结果,更能反映股东整体利益。罗杰志指出,法庭调查操控行为的动机是有一定困难,但亦不能因此而助长了公司滥用操控行为。
私有化价格折让欠吸引
他不同意法庭毋须理会及考虑是否有种票行为,并强调若容忍有人为安排,其它股东投的票便会变得毫无意义,包括在过程中出现种票的不诚实行为,为达到预设目的,透过拆票去操纵表决结果,同时牺牲其它股东利益,为法庭所不能接受。
另外,私有化作价也不吸引,特别是相比之下,较过去九十天及一百八十天的平均价,当年和记环球(百分之四十五点三及百分之四十三点二)、华润万众(百分之五十一点四及百分之六十一点二)与SUNDAY(百分之二十点八及百分之十六点三)被私有化时,全部都有双位数溢价,只有电盈是折让(百分之七点六及百分之九点四)。
不过,法官鲍晏明在同意判决之余不忘提出“异议”,表示除非法庭质疑投票未能“公道的”代表小股东整体利益,并按此否决私有化;否则,法庭实不宜从商业价值的方向去考虑,由法庭而非股东去判断私有化作价是否够吸引。他指出,现行法例要求私有化须在票数及人数上达到一定比例,但有人或透过增加“人头”来影响结果,减弱对股东保障,违背立法原意,故可透过微调法例,若法庭有充足理由,相信人头票方面出现不公平现象,应容许法庭进一步厘清。(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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