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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满足赎回或回售条件 创业板公司应办何程序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6日 15:51 | 作者:
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在可以行使赎回、回售权的年份内,公司在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或回售条件时,应在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公告三次,且需载明赎回或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待赎回或回售期结束,公司还应公告赎回或回售结果及其影响。
深交所提醒您:了解创业板对可转债赎回、回售程序的规定,关注相关可转债有关赎回和回售的条件及公司基本面情况,谨慎选择持债或回售可转债。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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