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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募资金使用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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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15日 07:44 作者: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规定,上市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超募资金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对于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该备忘录规定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20%,同时在审议程序上要求该议案取得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且保荐机构明确表示同意。

  上市公司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应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变化、或单个项目拟实际投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超过50%的,应对按照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规定,上市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超过计划募集资金净额20%时,超募资金应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进行使用: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归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若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必须保证前后24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此外,中小企业板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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