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罪”:未及时履行信披义务
尽管3月8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收购“贵州醇”的议案并及时公告,但是早在去年12月底,海航放弃收购以后,早已有竞购贵州醇酒厂意向的维维股份 “接棒”的消息就被媒体公之于众,但在此次正式披露意向性协议之前,维维股份始终没有对上述报道内容作出任何回应。[全文]
法理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指出,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宗罪”:重大内幕信息泄密
在3月9日正式披露前夕,维维股份上述收购事项提前通过网络曝光,“维维股份近期将收购一家酒厂”、“维维股份近期停牌收购贵州醇酒厂”等消息3月7日就已经满天飞。更有网友“鹏程万里”3月6日发帖称,“最新情况通报”。[全文]
法理根据:证监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明确指出,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 (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全文]
“三宗罪”:可能存在内幕交易
众所周知,在正式披露收购意向性协议之前,维维股份公告的核心内容提前两个交易日通过网络公之于众,那么泄密的同时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全文]
法理根据:根据重大收购信息泄密时间、近日股价异动情况分析,在内幕信息泄露的同时发生内幕交易可能性极大,一旦查出并认定内幕交易,证监会可依据《证券法》第202条予以行政处罚。如情节严重,涉案人员不排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