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董事会公告内容含糊不清 不具有真实性
公告中称:“本次会议由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召开”,但是三分之一的董事到底是谁,会上没说,公告中也没说清楚,不具有真实性,公告最后也没有备查文件栏目,这应该成为备查文件的一项内容;另外,提议还不够,要有具体内容的提案,然后签名,提交给会议,方为有效,所以这样的做法属于无效。
问题二:罢免董秘议案属实体违规 不能无故解聘
公告中称:“审议并通过《关于免去陈炳良先生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的议案》”,这属于实体违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2.9条:“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能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秘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提交陈述报告”。
问题三:董事会秘书联席会议制度陈述具有极大欺骗性
公告中称:“公司认为:公司与控股股东重视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2010年就通过系统内董事会秘书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董事会秘书的业务学习与队伍建设”。这是误导性的陈述,实际上,只是王强总裁召集开了一个座谈会议,而后有过一次情况通报,以后就不了了之了,所以,这种陈述具有很大的欺骗性。
问题四:用法律意见书来证明董事会的合法性实属罕见
作为公告附件的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钱铮、姚敏出具的《关于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中,未提及董事会决议方案实体存在的问题,说明这两位律师核查是不尽职的,且12日当天,也未见他们出席董事会临时会议,用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来证明董事会的合法性,是比较罕见的。
问题五:董事会决议公告未设置备查文件栏目
董事会决议公告一般均有备查文件栏目,主要包括董事会决议、提议提案的书面内容,包括这次的所谓法律意见书。但是这次公告不知为何,未设这个栏目。
问题六:上市公司公告未经董秘签字即发布
此次公告,未经我这个当时还在履职的董事会秘书的同意签字就披露了,这是公司及上交所剥夺了我的应有权利。按照程序,这一次公告必须由我来签署,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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