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永恒:为非公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建议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8日 08:27 作者:康永恒
    法治发展环境是一个地区非公经济发展赖以存在的基础和条件,法律、政策、政务、人文等软环境直接影响甚至决定非公经济发展的前景。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相对薄弱,导致各种弊端凸显,各类市场主体的实际法律地位不平等、社会创新活力不足、行政机关过多依赖行政化手段管理非公经济企业、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意识不强等问题,其根本原因是法治建设滞后于非公经济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特别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于如何为非公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本文给出如下七点建议。
    一、推动科学和民主立法,优化非公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
    一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在制定、修改时,对涉及非公经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政审批项目,坚持“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的原则,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已经通过修改废止的,不再新设相关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已有相关行政审批项目,与法律、行政法规同步,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再新设强制性中介服务,清理已经设定的强制性中介服务。
    二是清理规章中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内容,维护社会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没有上位法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对于之前制定的各省地方政府规章,需要全面梳理,修改没有上位法依据的相关内容。通过对各省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涉及企业经营自主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事项的梳理、审查,在规则上充分落实非公经济企业各项自主权,推进投资、创业便利化,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公平正义、开放文明、服务高效的法律制度环境。
    二、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我国非公经济发展的公共管理体系
    政府能否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法定职能,直接涉及市场主体利益,是经济发展的最直接软环境。
    一是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科学、依法决策,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措施,切实加强发展环境问题整治,进一步释放本地区、本行业发展活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是尽快在地区内各级政府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尤其是直接关系经济和民生的清单。以权力清单保障、约束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以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将行政行为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等内容全部公开,将行政机关权力运行“可视化”,接受电子监察、网上行政审批法制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三是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尊重非公经济企业和其他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程序是约束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重要方式,对于保障非公经济企业各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每个程序背后都体现着法律或者行政所追求的一定价值,应把加强行政程序建设作为重点工作,针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执法行为,制定具体执法细则、裁量标准和操作流程,切实做到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公正。推行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标准化管理。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罚没收入管理、执法争议协调等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申请回避权、监督权、救济权,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是制定行政执法裁量权规范办法,约束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享有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给执法不公、权力寻租埋下隐患。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实现行政处罚裁量由“弹性执法”向“刚性执法”转变,堵住增加企业负担、损害企业利益、干扰企业自主经营的制度漏洞。
    五是持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进而减少“暗箱操作”,规范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压缩腐败的空间和机会;有效提升公民和非公经济人士对政府管理的认同程度,扩大公民和非公经济人士的参与度,增加非公经济人士与政府行为取向的一致性,促进政府决策和公共管理更为科学化、民主化;促进社会和市场主体对行政管理信息、市场信息、服务信息、宏观决策信息等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
    三、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体现公平正义
    一是支持、督促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协助非公经济企业依法调处矛盾纠纷,打击围堵非公经济企业和敲诈非公经济企业等行为,减少非公经济企业法律风险,优化非公经济企业法律环境,保护非公经济企业合法权益。
    二是严格整治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对于无法律依据而不予受理、不予立案、不予执行的,对办而不结、拖而不决、超越时限的,对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对利用法律与他人合谋等方式坑害非公经济企业谋利的,要依纪和依法给予严厉打击。
    四、加强守法诚信建设,培养我国政府和非公经济人士必须遵守市场经济的规则
    增强非公经济企业诚信意识,强化非公经济企业法治精神,推进非公经济企业诚信建设。非公经济企业均以赢利作为最终目的,但非公经济企业实现这一目的时,应该在市场中诚信经营,遵守合同,不损害社会和第三人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否则,非公经济企业赖以存在的市场会被破坏。因此,需要加快建立非公经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引导非公经济企业诚信经营,建立非公经济企业制假贩假、偷逃贷款、恶意逃税、违法排污等信息采集和监管体系,引导非公经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五、必须依法治理非公有制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必须依法发展、依法经营。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初期,因为是新生事物,法治也不完善,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现在也还是存在违法经营、偷漏税等不法行为,这些现象影响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形象,依法经营是非公有制经济生存发展的基石,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应该说,政府依法管理与非公有制经济依法经营两者互为依存,互相促进,是建设法治经济和社会的重要内容。
    六、当前突出要解决的非公经济法治问题
    落实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立法,对法制实行民主监督的权利。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立法提出了要科学化和民主化的更高要求,这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也给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表达政治诉求提供了新的渠道。过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主要通过民主党派、工商联、政协参政议政,表达利益和政治诉求,但这只是极少数人,大部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参政议政方面还缺乏通畅便捷的渠道,利益诉求无法及时表达,在成立商会、协会等方面也存在困难。现在,中共中央提供了立法协商和执法监督问题,扩大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范围,深化了中国民主政治希望能向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尽快落实这一权利。
    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小微企业、鼓励创业的政策,但比政策更重要的还是法律及其实践,政策要稳定不能多变,要使政策得到落实,要想使政策稳定可持续就要立法,并且要严格执行,对不执行者要予以处罚。希望能借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东风,使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尽快法制化,并建立相应执法和监督体系。特别是在深化改革中,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领域、基础设施建设推行公私合营机制,兴办民营银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等等,这些政策能立法的就要立法,这才能保证政策连续性。
    落实对执法者监督的法律建设。在经济领域,就是要设立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相关执法者举报投诉等有效监督制度,这一监督机制要科学合理,要与执法者分离,要有权威,要有反馈。也要鼓励媒体监督,在法律上明确对监督进行答复的部门、实效和责任。
    七、各级党政领导真正学会使用法治思维为非公经济提供相匹配的市场经济服务项目
    各级党政领导要以合法性思维做决策,合法性思维是规则思维,也是制度思维。推进作风建设新常态,必须以合法性思维做决策。在推进作风建设中,必须以合法性思维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法定程序,做到各项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有效规范各级领导干部决策行为。
    各级党政领导要以权利义务思维抓履职,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社会主体彼此之间,都有权利义务关系。管理社会、行政执法等,都要尊重保护权利、履行义务、承担法定职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真正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
(作者为民建内蒙古区委副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