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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高速公路“超时费”是一种有罪推定
来源 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15日 10:18 作者 杨涛
      □杨涛

    据媒体报道,河北石家庄的高先生开车时因身体不适,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睡了一觉,第二天下高速时只需40元的高速费竟要缴纳385元,堪比三星级酒店了。工作人员称,车辆在路网内超过24小时,路段内(同一条高速线路)超过12小时,均要缴纳“超时费”。
  高速公路方面称,高速公路上确实有限时的概念,其主要目的是打击偷逃通行费行为,因为驾驶员存在暗地里换卡的情况。的确,驾驶员偷逃通行费的现象确实存在,但是,用“超时费”手段治逃费,则是对公民进行“有罪推定”,是对公民权利的蔑视,是赤裸裸的霸王条款。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超时,不仅有驾驶员换卡逃费的情况,也有车辆维修、路面拥堵、司机疲劳停车休息等情况。当然,高速公路方面也说了,“车主只要保留好服务区住宿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收费站工作人员不会跟驾驶人多收费用。另外行车途中出现故障,也要保留相关的维修记录。”这看起来挺人性化的,但掩饰不了“有罪推论”的霸王逻辑。
  现在,司法机关查案判案,都不许搞“有罪推论”,高速公路有什么权利作出“有罪推定”呢?现代法治原则都是推行“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要判定被告人有罪,就必须由公诉人举证,而在民事诉讼中,要认定某个公民负有责任,就必须由原告来举证。“谁主张谁举证”,高速公路凭什么就要求司机必须保留票据,自证清白呢?何况,有些超时公民根本就无法举证。比如说很多大货车本身就有床铺,司机可能就在车上休息。车辆出现故障,也可能是司机自行维修。那么,高速公路方面能因为公民自身的举证不能,就认定他们都是偷逃通行费吗?
  从法律角度讲,这种“有罪推定”就属于“霸王条款”,属于无效的规定。因为,收取“超时费”根本就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但《条例》并没有授权高速公路方面收取所谓的“超时费”。而收取“超时费”是依据《河北省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费率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之类高速公路内部的自行规定,这是高速公路经营者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制定的“霸王条款”。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这样的“霸王条款”应当无效,公民有权起诉高速公路,要求退还“超时费”。当然,更重要的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更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遗憾的是,“超时费”存在不是一二天的事情了。早在2008年《燕赵都市报》也报道过收取“超时费”的事情,当时一位公民在高速公路上停下修车,后来刷卡后却被告知“超时”被收取了“超时费”。然而至今,“超时费”仍旧岿然不动,这种对公民的“有罪推定”几时才能终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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