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3·15”,在这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里,不少被一再拖延的维权要求得到了解决,憋了一年的消费者终于扬眉吐气。不过,每年“3·15”集中解决的投诉越多,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消费者平时的维权渠道畅通不够。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最烦心的并不是买到伪劣产品,而是在维权过程中处处碰壁。因此,我们需要的不是符号化的“3·15”,而是一个能够真正帮助消费者维权的长效机制。
目前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主要面临两大障碍。一是有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与前几年相比,虽然消费者投诉无门的情况已经有了明显改观,但职能部门在接到投诉之后是否能“马上就办”,就比较悬。事实上,近几年来,有关消费者维权遇到职能部门相互推诿的报道屡见报端,例如最近《新京报》就报道了一则关于药品投诉的新闻,药监部门表示涉及药品价格太高的投诉,药监局管不了;而涉及虚假宣传的,要找工商局投诉。但购买药店及生产厂家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均称,应由对方管辖。
二是维权成本过高。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在投诉时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现实情况是,作为个人,消费者在举证时往往举步维艰,例如质监部门鉴定对公不对私,消费者个人提供的取样不被接受;同时,检测费用也往往不是一个小数目。例如最近颇受关注的“橡皮”鸡蛋,据媒体报道,每测一个指标都得花上1000元。此外还有网络购物,因为异地性和隐蔽性,消费者想要找到确实的证据,无异于海底捞针。面对这样的维权门槛,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只能忍气吞声,这也助长了不法商家的嚣张气焰。
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仍待完善的环境下,消费者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亟需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责,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职能部门不能仅仅在“3·15”当天走近消费者,把“3·15”当成集中打假、展示维权成果的秀场,还要进一步加强平时的市场监管,畅通消费者的维权渠道。笔者以为,针对目前部分职能部门履职积极性不高、解决纠纷能力不足等现状,需要自上而下改革考核制度,将投诉处理时间、消费者满意度等纳入到考核体系中,用制度的力量为消费者打造一个更好的维权环境。
同时,针对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也要从制度入手,不让违规经营的商家通过“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获利。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了八类举证倒置,未来是否可以将相关原则引入到解决消费纠纷的领域中去?事实上,2008年,淘宝网就提出了“买家申诉,卖家举证”的举证倒置措施,这或许能为未来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经验。此外,要解决鉴定难、鉴定贵的问题,还应该健全第三方鉴定体系,以降低消费者在举证过程中面临的障碍。
事实上,建设一个公平的市场经济体制,不仅仅是对消费者的保障,更有助于各市场主体自身的发展壮大。相信随着法律体系的健全,政府职能部门监管和执行能力的提升,以及商家诚信力的提高,消费者维权能够从“3·15”变成“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