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土资源部公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草案规定,土地闲置满1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者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近年来,伴随着房价飙涨,从中央到地方,关于清理闲置土地、打击囤地的呼声渐高。说囤地堪比囤黄金,一点也不过分。更主要的是,开发商见风使舵,故意推迟开工或竣工,造成整个供应量下滑,直接影响到调控的效果。国土部门因时制宜,修订《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求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应该说并非无的放矢。
但是,闲置土地问题可谓由来已久,更饱受诟病。修订其处置办法,未免仍是纸上的工夫,实际效果究竟如何,现在还不便下结论。虽然“征求意见稿”相比现行办法多出23条,在闲置土地的认定、查处等环节更加规范,更为细化,更具可操作性。比如要求明确土地开工和竣工时间;提出了部分预防和监管措施;提出因“政府原因闲置”等,但这些似乎都并非问题的关键。至于闲置土地的认定框架,则与现行办法几乎一样,更多地侧重于“打补丁”。而经验告诉人们,补丁措施是难解决病根的。
事实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早在上世纪就出台了。其中明确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200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更是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至于那些地方性、部门性“办法”、“重申”、“补充”之类,就更屡见不鲜了。
然而,这些年来,这些《办法》究竟有几个能真正贯彻落实到位?别的不用说,目前闲置土地仍很多,这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事。那么试问有关部门,究竟处理了几宗?收回的土地闲置费是多少?又无偿收回了多少土地使用权?如果没有处理,放任自“闲”,其原因又何在?这些问题绝非抬杠,而是难以回避的现实。国土部今年1月初披露,59个城市2081个项目存在地方政府违规出让土地问题,涉及面积10.31万亩。地方政府违规出让土地为的是利益,放任闲置土地也是为了利益。业内人士“揭秘”:“说归说,做归做,开发商的地是从地方政府手上买的,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很好,除非做得太过火,否则地方政府不会那么较真。”
由此足见,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理,最缺失的不是“办法”,而是少有人把“办法”当回事,“办法”本身就被人为地“闲置”了。因此,修订“办法”固然不错,但更好的则在于加大监管和问责力度,让那些视“办法”如儿戏者吃点苦头,以儆效尤。否则,再好的“办法”也无济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