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土资源部网站首页挂出“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因我国现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于1999年4月经国土部发布施行,至今未做过修改,所以,此通知一出立即引起各方关注。
业内人士较一致的观点是,近年来随着房价飙升,从中央到地方,关于清理闲置土地、打击囤地的呼声渐高。《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自然被提上议事日程。国土资源部则称,为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日前起草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认定为闲置土地: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比12年前的“办法”,此次“征求意见稿”对“闲置土地”的定义更细化和宽泛。1999年4月发布施行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表述为“在城市规划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政府部门的行为或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相比较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所称“闲置土地”涉及范围更广,可适用范围也更广,对闲置土地的处理规定更严格:构成闲置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土地使用者接到通知书后,应在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逾期未动工开发闲置土地可无偿收回。
“征求意见稿”规定,《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下达后,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共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包括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延长动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如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对于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据记者了解,去年我国出台《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要求依法对上述闲置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必须征收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的,必须坚决收回。
关于如何处理闲置土地,此次“征求意见稿”也从程序上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中国指数研究院副院长陈晟认为,“征求意见稿”突出的内容,如要求明确开竣工时间、开发进度等,其实过去也有,但没有这次这么明确。陈晟进一步表示,受调控政策影响,目前全国楼市普遍不景气,有的开发商看市场不好,故意推迟开工或竣工,使占用资金变少,以图渡过难关,但这会造成整个供应量下滑,影响调控效果。“这个时候明确一下,能起到警示作用。”陈晟说。
世基投资也认为,“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房地产商的闲置土地在动工三个月内必须开工,表明了管理层希望遏制长期来地产商囤地的现象,通过加快房地产开发速度为市场提供更多房源,起到打压房价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