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当代金融家 |
发布时间: |
2011年12月01日 16:31 |
作者: |
魏云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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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不顺畅,影响了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协调合作与监管结论信息共享,增加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与管控的难度,加大了金融体系自身运行质量和效率的成本。
在我国宏观经济企稳形势下,央行货币政策由应对金融危机的适度宽松转变为常态下的稳健,带动了经济金融发展的新变化。因此,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全面转变和产业结构的总体调整,以实现并保持常态货币条件下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必须注重解决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问题。 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经济、机制、信用、体制等方面,影响了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杠杆撬动功效的发挥,制约了经济的协调运行和较快发展。 (一)经济产业结构不合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构性矛盾突出,地区间、产业间、产业内部间的结构问题影响了经济发展的质量和速度。地区分工布局趋同、农业尚未超越弱质层位、工业前沿性和新兴化不足、现代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对金融的间接融资形不成洼地吸引效应。新一轮增长周期形成的电力、煤炭、钢铁、水泥、煤化、石化、汽车等行业领域,近年产能过剩显现,有的已经超越传统行业蔓延至一些新兴产业,由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必然传导至信贷政策收紧,制约金融的信贷投放。 (二)政府投资冲动难抑制。我国目前仍是政府主导型的投资决策体制。国家现行的分税制财税体制及地方政府政绩评价准则等,导致地方政府对GDP总量和增长过度追求。为确保税源,增加财政收入,缓解就业压力,确保民利民生,地方政府总要千方百计上项目,扩大投资,增加信贷。全国范围投资的急剧扩张和信贷膨胀,在目前全球经济仍然脆弱、我国外需难以恢复到危机之前高增长形势下,启动缓慢的内需无法消化每一轮新增投资形成的庞大供给,势必造成新一轮的产能过剩和物价上涨,形成新的经济金融问题。 (三)社会诚信体系未健全。我国征信系统建设目前还不尽完善,尽管社会整体诚信文化水准不断提升,但经济领域信用缺失及其引发的相应问题仍然存在。比较突出的是中小企业财务信息不透明,企业文化和法人意识存在信誉观念松弛和发展理念落后问题,社会公德自律不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中企业破产、转制行为不规范,行政干预经济金融,政府部门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和政府对失信行为人限定消费、资质审查、资格准入打击力度不大,惩治作为不强,加大了金融潜在风险,加重了金融运行负担,限制了金融服务功能的发挥。 (四)金融体制改革欠深化。我国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和农村信用社改革虽然已经完成,但整个金融体系在增强机构活力、提高防范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改革还欠深化。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政策性银行定位转型,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改革均有待推进完善。我国农村金融虽然不断发展,但由于多方面原因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中小企业、弱势群体、“三农”经济等特殊领域金融创新不足,信贷机制跟进滞后,贷款有效需求与供给矛盾突出。特别是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不顺畅,影响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间的协调合作与监管结论信息共享,增加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与管控的难度,加大了金融体系自身运行质量和效率的成本。 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我国要以此次世界金融危机对各国经济产生的震动和冲击为契机,针对当前我国经济结构失衡、内需不旺的关键问题,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步伐。要加快科技创新和生产力成果转化,加大分配和消费结构调整,规划实施全国各地区、各行业产业整体布局,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强化产业部门间的协调,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利用,推广运用高新技术,推动重化工业向高加工度化升级,推动农业和服务业从低质结构向现代型发展。(二)配套完善相关金融法规。要有效发挥金融对当前国民经济增长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支持作用,我国司法实践亦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推进,因时制宜,与时俱进。国家应尽快完善现行《破产法》中金融抵质押债权在清算中的次序、破产条件、破产专业法庭、金融机构破产等法条;修订《刑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金融业务、金融诈骗犯罪的认定标准;修订《贷款通则》,制定出台《存款保险条例》,实行存款保险制度。 (三)推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国家实施调结构、转方式宏观调控政策,要对地方政府包办干预、投资冲动,以及由此对整体经济造成的危害和政策对冲保持高度重视。要通过转变地方政府职能定位,对现行的政府主导型投资决策体制进行改革,借助市场力量,市场能做的政府不做,把政府主导型投资决策体制逐步转向市场主导化。要将政府投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颁布《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用法规约束和监督投资决策。 (四)深化金融业改革与发展。要围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断调整和优化金融体系,树立大金融理念,拓展直接融资、短期融资、新兴产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实行多元化、区别化、市场化利率政策;开发多功能金融市场、金融工具,积极引导民间融资发展;建立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农发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等为依托,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保险公司等为补充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充分发挥商业性、政策性和合作性金融在支持“三农”发展中的作用。 (五)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地方政府是经济调控、社会管理、公益服务的核心和领导者,要坚持依法行政,遵循金融运行规律,全面承担金融环境建设和保护的领导责任。要创造有利于金融扩大信贷投放的外部环境,大力支持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允许金融资源通过市场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加强培育和提高企业、民众对诚实守信道德的认知,树立诚信重守文化理念,营造优良的经济、制度、信用和法制外部环境,为金融业的发展和高效稳健运行提供保障。 (六)培育健全社会中介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是信用体系市场化的主体,是经济金融有效对接的重要媒介。各级地方政府要大力培育和加快推动会计、评估、公证、征信、保险、担保等社会中界体系建设,特别是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要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积极引进战略投资,鼓励民间、社会和企业资本进入担保市场,扩大担保实力和范围,有效缓解地方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增强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 (七)规范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要密切联系、加强合作,建立货币政策与监管法规有效配合、信息共享、备案认可、监测预警的监管协调机制,提高系统性风险监测与管控的能力、合力和效力。加强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强化资本和流动性要求,不断健全完善具有前瞻性的监管机制。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制定,加强对国际金融形势的跟踪评估,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监管机制,防范跨境风险传播,确保国家金融体系稳健安全。 (八)加强政银信息沟通交流。地方政府和经济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政银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布地区发展、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组织协调银企项目推介、金融产品宣传和产融政策变化信息交流,帮助金融机构协调解决好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要积极邀请银行参与地方招商引资,听取银行授信管理、风险管控等政策建议,引导银行提前介入,方便银行跟进项目,提供信贷营销服务。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白城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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