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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炳熙:做好农村金融须把握六个关系(上)
来源 当代金融家 发布时间 2011年12月01日 16:26 作者 沈炳熙
      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办理可以采取政策性金融机构自营与商业银行代理相结合的方式。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在从事农村金融业务的时候,处理好履行社会责任与按商业原则运作的关系变得更为重要,要求也更高了。通过利率溢价、政策扶持等多种措施,多数农村的金融业务应该达到与城市大体相同的收益水平。
  
  我国农村金融一直深受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32年以来,我国农村金融事业得到了巨大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农业还是一个弱势产业,农民还是一个弱势群体,农村经济还具有很多特殊性,这决定了农村金融有许多不同于城市金融的特点。回顾半个多世纪农村金融发展的历程,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要搞好农村金融,必须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
    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的关系
    政策金融和商业金融都属于金融范畴,它们和财政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这种资金的融通都是有偿的。但是,政策金融和商业金融又有很大的区别,政策金融是为了实现国家某一政策目的而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通常,为某一政策目的而开展的经济活动能够产生偿还本金的现金流,但不一定能够按商业标准支付利息,因此,需要由财政提供一定的资金去贴息,或者弥补银行为承担政策性任务而减少的收入,这样才能使这类业务以金融的方式可持续地做下去。政策金融资金和财政资金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是有偿的;而政策金融和商业金融的最大区别,则在于它并不以利润最大化为基本目标,为了实现国家的政策目标,只要能够保本微利,就应当开展其业务。
  政策金融在许多国家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都存在过,特别是在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政策金融曾十分兴盛。在我国很长一个时期里,政策金融和商业金融是混合在一起的。1994年,国家设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实行政策金融和商业金融的分离。其所以如此,一是因为在我国现阶段,政策金融还有存在的必要。一部分国家经济发展必不可少但经济效益相对较低、不足以按商业标准支付利息,甚至短期内偿还本金尚有一定困难的融资项目,必须用政策金融加以扶持。二是因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进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必须把政策性业务剥离出来,这样才能真实反映银行的经营效益。
  农业是基础性产业。在我国,农业的产业化程度较低,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农民收入水平总体上还较低,属于弱势群体;农村城镇化的任务很重,但农村的经济实力还不强。这一切,决定了我国农村金融中政策性业务还不能完全取消。我国农村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立17年,在发展农村政策性金融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我国农村的政策金融业务也不可能搞得太大,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市场必须在社会资源的分配方面起基础性作用。如果政策金融的比重过大,不利于农村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因此,就农村金融而言,商业金融占主导地位,这是毋容置疑的。
    当前,在农村金融领域处理好政策金融和商业金融的关系,要特别关注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农村政策性银行业务范围的调整问题。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唯一的一家农村政策性银行,它的业务范围限定在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供应上。这在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之初无可非议。因为在过去很长一个时期内,粮、棉、油作为主要农副产品,特别是粮食,作为国家的战略物资,为了保证及时收购,保护粮农利益,避免谷贱伤农,国家必须保证供销部门收购资金的供应。因此,农村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确定为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贷款是合理的。但是,随着流通领域改革的深入,主要农副产品收购渠道的增加,相当一部分粮、棉、油收购已经完全商业化。而另一方面,农业开发、农田基本建设等项目则难以完全按商业标准给予金融支持。因此,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要把能够按商业标准开展的金融业务及时从农村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中划出去,而需要通过政策加以扶持的金融业务则应补充进来。
  第二,农村政策金融业务的承办问题。从国内外政策性银行的运作实践来看,政策性金融业务可以由政策性银行直接经营,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不同处理方式各有利弊。农业政策性业务服务面宽、贷款笔数多,委托给经营网点多的商业银行(包括农村信用社),可能更有效率,也更加经济。目前,我国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全部是由所辖机构直接经办的,这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从发展趋势看,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办理可以采取政策性金融机构自营与商业银行代理相结合的方式。除此之外,国家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方式,将某些政策金融业务交由商业银行去办理,国家将办理这类业务的利息或费用补贴与政策性金融业务一起支付给中标的商业银行。例如,目前国家对西藏地区农牧民贷款给予利息补贴,对从事此类业务的银行按贷款数额给予费用补贴,而从事这类政策性金融业务的,主要是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
  第三,农村普惠制金融服务的扶持问题。农村普惠制金融服务和农村邮政服务是同一性质的问题。在一个国家里,许多事业兼具公益性和商业性,在多数情况下,公益性和商业性可以统一,但有时两者不能完全一致。为此,国家需要对公益性的事业进行扶持。农村普惠制金融服务就是这样一个问题。在我国广阔的农村,有些地区人烟稀少、自然环境恶劣,如果完全按照商业原则去处理,是无法将金融服务送至这些地区的。但是,这些地区的人民群众不应被排斥在金融服务之外。要解决这个矛盾,需要国家的扶持,对在这些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进行必要的政策性补助,使这些金融机构所得的收益能够达到同类机构的平均水平。用行政命令要求银行提供普惠制金融服务,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也不太公平。
     社会责任与商业运作的关系
    金融机构服务农业、农民和农村,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是它们光荣的历史使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必须按商业原则进行运作。于是,履行社会责任和商业运作之间的关系,就一直成为农村金融活动中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
  履行社会责任是任何一个企业都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社会是由众多社会成员--个人、法人和各类社会机构组成的,只有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这个社会才能很好地运转,每个社会成员的合法利益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在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是特许企业,受到国家更多的保护,它也更有义务履行好社会责任。我国农村在过去几十年中为国家的工业化作出了很大的牺牲,现在国家经济有了巨大发展,反哺农业、发展农村经济,成为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这其中,金融支持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无论是政策性银行还是商业银行,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还是其他类型的商业银行,只要有机构在农村,就都要履行这一社会责任。当然,国有商业银行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在这方面所承担的责任更重一些,因为国家的要求在它们身上体现得更多一些。例如,国家在对中国农业银行进行战略定位时,就把“面向‘三农’”放在首要位置。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在履行社会责任的时候,必须按照商业原则运行。商业原则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其实质就是按照价值规律处理经济问题,它是保证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商业银行开展金融业务时,必须严控经营风险,加强经济核算,追求经济效益。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商业银行就会入不敷出、资不抵债,甚至倒闭破产。在这方面,我国曾经有过惨痛的教训。当年,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未能真正按照商业原则运作,不良贷款比重很高,国家花了很大的代价才使其剥离不良贷款,走出困境,实现股份制改造。实践证明,商业银行按照商业原则运作,是其正常经营的必要前提。尽管按商业原则运作未必就一定成功,但若不按商业原则运作则一定会失败。一家经营失败的银行只会向国家和社会求助,根本谈不上履行社会责任。所以,从根本上讲,履行社会责任和按商业原则运作是一致的。
  但是,履行社会责任和按照商业原则运作并非任何时候都是一致的。在涉及具体金融业务时,有时可能会出现矛盾,这并不奇怪,关键是解决好这些矛盾。有一个例子很能说明问题。在福建省有一个小岛叫惠屿岛,上面住着几十户人家,原先经济落后,村民很穷,岛上没有任何金融服务。农业银行决心帮扶这个岛的村民,他们派出小分队,去岛上做调研,准备用贷款支持村民搞海产养殖,以此实现脱贫致富。当时对这个项目能否成功尚无绝对把握,但是农业银行认为这件事值得去做,而且只要在各个环节加强管理,不至于出现太大的风险。最后的结果是项目获得成功,村民得以致富,农行小组巡回服务的方式变成制度,岛上还安装了转账电话。这个例子告诉我们,当履行社会责任与按商业原则运行出现矛盾的时候,不要简单地作非此即彼的处理,而要努力寻找两者的结合点。除非这种矛盾根本不存在结合点,譬如说,它只能由财政资金去运作,或者必须用政策金融去解决。在多数情况下,两者总会有一些结合点,在这些结合点上多下些工夫,使之逐步扩大,就有可能逐步减少矛盾,使两者走向一致。
  目前,我国原来的国有商业银行都已实行股份制改造且先后上市,成为公众公司。作为公众公司,这些商业银行必须对投资者负责,为股东创造价值,按商业原则运作显得更为重要。与此同时,作为上市公司,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也是大事,而社会责任履行得如何是社会形象的一项重要内容。这就是说,作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在从事农村金融业务的时候,处理好履行社会责任与按商业原则运作的关系变得更为重要,要求也更高了。对这些银行来说,这是一种新的挑战和考验。
    服务城市与服务农村的关系
    目前,我国大型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一般都包括城市和农村,尽管这两部分业务的比重在不同的银行不尽一致。对于这些银行来说,如何处理好服务城市与服务农村的关系,不仅关系自身的发展,也直接影响农村金融的兴衰。
  一般而言,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高于农村,在城市做金融业务,大项目较多,管理成本较低,规模效益比较明显。而在农村做金融业务,往往是笔数多、金额小、管理成本高,经济效益相对较低。因此,不少商业银行更倾向于做城市的业务。就连一些原本在农村的小金融机构,也想方设法跑到城里去做业务。
  其实,对服务城市与服务农村的问题,应当辩证地看待。城市金融固然有其有利于农村金融的一面,但是,其也存在着不如农村金融的一面。例如,在定价能力方面,城市里那些大客户是众多银行贷款的营销对象,因此在与商业银行谈判时,往往比较强势。而在农村,银行的客户多为中小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相对于城市大中企业而言,其议价能力较弱,银行则有较强的议价能力。再如,农户固然比较分散、经营收入较低,从而金融服务往往笔数多、金额小、人工费用高,但是,住在同一个村子里的农户相互认识,村干部、德高望重的老人对农户有很强的影响力,把他们动员起来,就可以减少银行很多的管理活动,也能够大幅降低信用风险。这在城市里是难以做到的。
  在现阶段,处理好服务城市与服务农村的关系,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总体上看,农村经济发展仍然存在着投入不足的问题。从国家城乡均衡发展的大局出发,资金应更多地向农村倾斜,工业应反哺农业,但现实状况是,国家财政对农村的倾斜比较明显,金融对农村的倾斜并不明显,许多金融机构从农村吸收的存款,相当一部分流向城市。农村的其他金融服务也相对落后,例如,在城市里十分普及的理财服务,在农村中几乎没有;通过ATM机存取款、转账等在城市里十分便利的金融服务,在农村里也不是随处可见。在现代社会,金融是经济的核心,如果农村的金融服务长期得不到有效的改善,如果城市和农村的金融服务长期处于不对称的状态,我国二元经济的结构就难以改善。而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失去农村这一个广阔的市场,绝对是一个巨大的损失。
  对于那些专门从事农村金融事业的金融机构来说,像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服务农村上。对这些金融机构来说,其优势在农村,不要舍本求末。尽管城市很精彩,它们也可以去那里做些业务,但一定不要把那里当做自己主要的活动舞台。对于许多同时兼营城乡业务的大型金融机构来说,需要合理地配置资源,使城市业务和农村业务保持一个合理的比例。这些金融机构由于横贯城乡,资金可以在城市和农村之间任意调动,因此,如何在农村开发更多的好项目,使资金更多地留在农村,是当前十分迫切的问题。资金是逐利的,它总要流向收益较高的地方。因此,金融机构要在农村寻找特别是开发好的贷款项目,农村各级政府要在农村营造一个好的信用环境,使资金在农村能够产生与城市一样的效益,这样,才能使资金用在农村。当然,就目前而言,要求所有农村都达到相同的水平还不太可能,但通过利率溢价、政策扶持等多种措施,多数农村的金融业务应该能达到与城市大体相同的收益水平。
  对于政府相关部门来说,要采取具体措施—包括必要的财政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服务于农村。在一些人少地广、经济不很发达的农村地区,为了向农民提供普惠制金融服务,政府需要对开展这种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使这些金融机构在偏僻地区农村的经营活动同样能够按商业原则可持续地开展。
  (作者为中国农业银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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