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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迎春:收集出卖个人信息不能只有处罚而无维权
来源 成都商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29日 08:45 作者 李迎春
 
    据媒体报道,近年来,社交、电子商务、网络安全、搜索等网站的兴起,使得用户大量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上网行为等资源,能够被网站掌握,并面临一定的泄露风险。为此,工业和信息化部于7月27日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管理规定明确,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与用户相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身份的信息,只能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的用户个人信息。

    工信部的规定还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不能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对于违反规定的,管理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这让人想起迟迟没有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尚无法可依,但保护个人信息却是迫在眉睫,工信部打算自己授予自己处罚互联网企业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权力,实属无奈之举。尽管动机是维护个人权益,但这将导致一种非常奇怪的现象:个人受到了侵害,公权有对施害方处罚的权力,个人却没有维权的权利。整个过程,只有第三方的公权力和施害方之间的博弈,受害者反而成为局外人,无人理会,也无从获取救济。

    行政机关出台管理规定一般有两重目的,一是规范管理,二是保护公众权益。规范管理本质上也是为保护权益。所以,行政规章归根结底建立在保障个人权益的基础上。没有公民权益,行政规章就没有制定的前提和基础。按照以往的经验,工信部此次出台互联网服务管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表明出台的时间已经很快了。现实中,涉及公权的立法进度往往速度相对较快,部门出台的规章甚至可以自己给自己授权。当然,这种自我授权建立在对私权保护的基础上也无可厚非。但目前的状况是,个人信息这个私权什么时候能够被法律切实保护还遥遥无期,处罚侵害个人信息私权的行政公权却箭在弦上,这难免给人一种颠倒顺序的印象。

    可见,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尽早出台才是有关方面的当务之急。在此之前,急于扩充行政权力是不恰当的,也是缺乏依据的。从另外一个层面观察,工信部公布征求意见稿,也是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尽快出台的一次推动———工信部欲通过规章保护网上个人信息安全,说明问题已经比较严重和普遍,行政部门也有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内部共识,这种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程是否应该更快些呢?总之,公权本质上是为私权服务的,有了私权,公权才有依附。在立法进程上,私权的立法应该更为优先,否则权力和权利错位的现象会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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