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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行业监管漏洞凸显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28日 09:40 作者
    虽然签署了协议,但电信公司显然没有严格有效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管,也没有充分重视对员工的教育。这就出现了营业大厅和维护室的电脑,随时都可以被用来调取信息的疏漏,甚至离职员工利用对相关情况的掌握很容易获得信息

  

  那么,这3个“内鬼”是如何与私家侦探联系上的呢?这其中最直接的联系方式之一是QQ联盟。根据张荣涛等多名被告人供述,做调查公司最重要的就是信息来源问题,而调查公司获得个人电话、户籍、车辆、出入境、银行存款等信息的途径,最快捷的便是网上的QQ群,包括“中国调查公司”、“私家侦探联盟”、“248信息资源”等20多个群。这些群里的成员由全国各地的私家侦探组成,这些人掌握着各种信息资源,通过QQ群建立联系,互买信息,互相获利,成为个人信息传播的集散地。

  此外,本案还暴露出网络广告的监管不力,比如调查公司在网上招聘电信、公安人员为其提供信息,成为电信、公安等相关人员违法犯罪的诱因和联络途径。

  而最应该引起重视的,却是电信运营商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本案中公民信息泄露的渠道,正是凸显了电信行业的监管漏洞。

  2009年2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了三项侵犯个人信息的罪名,该条文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将这些工作人员确定为非法提供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是基于这些单位的人员获取信息的职业便利。本案中,3个“内鬼”涉及三项罪名:张荣涛、卢哲新、李磊、林涛为牟取私利,以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告人吴晓晨、唐纳宇利用工作之便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应当以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宁利用工作之便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向他人提供,应当以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各大电信运营商在和员工签订合同时,都会签署相关协议,严禁员工对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如中国联通北京分公司机房管理规定:“未经公司和部门同意,严禁修改任何用户数据。不得私自查询与用户相关的信息,严禁向任何人提供任何与用户相关的信息。”

  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客户信息保密管理实施细则也规定:“维护或使用各相关系统的人员因工作需要而获得的客户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告知他人,更不能作为商业用途使用,有严格保守客户信息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网通员工均与网通公司签订《保密与技术成果归属协议书》,其中明确规定,乙方必须严格报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种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虽然签署了协议,但电信公司显然没有严格有效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管,也没有充分重视对员工的教育。这就出现了营业大厅和维护室的电脑,随时都可以被用来调取信息的疏漏,甚至离职员工利用对相关情况的掌握很容易获得信息途径。此外,电信行业在对用户信息保密方面的设置也不甚完善,比如对客户的信息,修改密码即可调取电话清单,非常容易为泄露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因此,电信企业亟需尽快弥补管理漏洞,加强监管和教育力度,堵塞泄露信息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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