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时评■本报评论员 周子勋
近日,两个环保事件成为舆论的风口浪尖:一是制药巨头哈药再次遭遇污染环境指责,工厂周边废气排放严重超标。可笑的是,该集团年广告预算超过5亿元,环保预算仅为1960万元。而哈药总厂仍在“哭穷”,希望政府给予各方面政策支持。二是近日召开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题会议上透露,2005年11月,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污染物流入第二松花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5年来,国家为此累计投入治污资金78.4亿元。然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吉林石化公司仅被环保部门罚款100万。
两个“刺眼”事件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共同点:一是企业污染、百姓受罪、政府埋单;二是企业违法成本较低;三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对环境保护缺乏相关的责任意识。从本质上而言,能够让这些强势企业如此顺风顺水的关键原因,是我们的环境治理存在着制度上的先天不足,在具体落实当中,最直接的受害人毫无制度保障,从而形成一种制度的逆激励。
可以看到,就“超标排放事件”,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厂长吴志军一行11日晚专程进京,通过媒体正式向公众道歉。吴志军表示,“企业和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我们接受任何处罚都不过分!哈药总厂和我本人及企业领导愿意为此事承担一切责任,接受一切处罚!”
这种直面问题的态度值得肯定,不过这显然是迫于社会舆论压力的危机公关。更让人忍俊不禁的是,相关负责人对“广告投入是环保27倍”说法进行辩解,称“2010年的广告费仅175万元,2011年到目前为止广告费只有几十万元”。可见,“愿意为此事承担一切责任,接受一切处罚”或许只是一种缓兵之计。更何况,企业相关责任最终怎么去落实还是一个大问题。哈药总厂仅为哈药股份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之一,而整个哈药涉及的业务涵盖抗生素、化学药物制剂等7大产业领域,因此,如何解决这种利益交叉问题,就成为最终的责任落实问题。
与哈药事件类似的是中石化吉林石化污染事故的处理。从目前的处理结果来看,相关企业的责任最终由国家和社会民众承担了,企业不仅没有受到损失,相关责任人也没有得到处理,尤其是作为其上一级的中石化总公司不仅没有影响,而且其市场垄断实力还得到了加强。
事实上,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在这方面的规定并不缺乏,关键是执行力上的人为因素过多,制度性的保障缺乏,使得企业处于强势地位。虽然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直接损失”的计算,同样有很大空间。此外,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已于今年5月开始实施,其中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出重大修订,降低了入罪“门槛”,扩大了刑事追究范围,加大刑事处罚力度。但是对于大量的企业污染事故处理,地方政府以及相关执法机构在其中的利益关联,使得这种责任的认定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
反观国外对重大污染事故的处理,由于其相关制度的健全,责任的认定也就明确。比如2010年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后,肇事的英国石油公司除被处以数十亿美元的罚款外,还被要求出资200亿美元建立赔偿基金。
由此可见,企业违法成本过低以及相关责任认定不确定成为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的最大因素。当前最重要的是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与落实,只有从法律制度上明确相关环境治理责任和利益分享机制,才能实现企业发展与环境以及相关利益群体之间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