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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畅:国标有争议 “超标车”需慎提
来源 长江商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30日 10:03 作者 肖畅
 

  近日,国家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四部委联合下文,要求整改当下电动自行车产业,限期淘汰在用“超标”车,大量车企及行业协会表示压力巨大。(5月29日中新网)

  我们还记得,早在2009年,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准备出台电动车的新国标。当时,由于电动车行业这一直接利益相关方的声音缺席,新国标出台后,利益博弈骤然激化。在这个背景下,新国标暂缓执行。新国标既已暂缓,标准就该一同悬置,“超标车”又从何说起?

  这个所谓的“超标车”,按照四部委联合发文的解释,是依据“GB 17761标准”而界定的。“GB 17761标准”,正是1999年出台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需要注意的是,该标准仅仅将电动车视为自行车的一类,标准的归口部门与起草单位,均属自行车行业。换言之,该标准是没有非机动车、机动车分类管理的,所谓“超标”,只是超出了非机动车的标准。而且,就连这一“电动自行车”的标准都不一定适用于今。

  总之,1999年的国标很难继续适用。新国标的制定,也正是为了承接这一旧的标准,并进一步照顾到新的技术、市场形势。新、旧国标两相比较,差别不仅在于速度、重量的限制,更在于新国标提供了分类管理,超出限制也仍然可以视为机动车而正常使用。尽管“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这一分类标准争议巨大,至少,这一分类并未将电动车区分为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两类。至于技术规范意义上的“超标车”,就应另当别论了。

  那么,在新国标暂缓实行的同时,旧国标的标准为何又被拿出来?这个问题,我们难下定论,但少不了猜想。

  有一点需要注意:新国标虽立足于维系交通秩序,但客观上会提升产业门槛,将可能为相关产业带来洗牌的过程。国标制定者坦言,电动车带来的交通事故不容小觑,规范管理是时势所需。对于这一点,我们无意否认。但是,紧随新国标而来的市场洗牌,是否为制定者一并重视,甚至更为重视了?

  新国标的利益博弈仍在进行,旧国标的“超标”概念却被重新运用,这不得不让我们有所怀疑:新国标的利益博弈被有意回避,提升产业门槛的用意大过了标准制定本身的。当然,提升产业门槛,没什么不好。但是,一方面,市场自有其规律,行业竞争会自然实现洗牌;另一方面,政策固然可以引导产业升级转型,但要以相关产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为前提,政策性的产业门槛还是没有为好。

  目前最重要的问题,莫过于为新国标的利益博弈提供信息透明、程序公正的渠道,让政策平衡各方利益,避免一方利益话语权过大。也就是说,电动车行业、摩托行业、汽车行业以及公众都需要对新国标有所发言。我们相信,这也是新国标暂缓实行所考虑到的问题。那么,在新国标出台之前,“超标车”的概念,还是慎提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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