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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远鸿:从三方面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09日 07:44 作者 王远鸿
   尽管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将个人所得税改革推进了一步,但仍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改革:一是减除费用标准仍然较低,工薪阶层仍是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个税征收没有真正达到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目的;二是税率级距仍然过多,边际税率仍然过高;三是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的模式尚需完善。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抑制居民贫富差距过大等方面的作用,必须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王远鸿 
  
  近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正在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根据去年我国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情况,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同时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和个体工商户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结构。
  草案一经公布,立刻引起很大反响。应该说,这份草案向着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的目标迈出了一步,但是要让个人所得税充分发挥其对居民收入分配应有的调节作用仍有待时日,个人所得税改革任重道远。
  
  改革开放以来个人所得税法不断修改完善
  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1980年前,我国一直没有开征个人所得税。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1980年9月10日,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决定对在华外籍工作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将个税起征点定为800元。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旨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所得的征管。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中国内地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标准为800元。
  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定开征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员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定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标准为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08年10月又分别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次个人所得税修改草案根据2010年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到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了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同时对个体工商户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结构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个人所得税征收始于1980年,由于个人收入水平低,个人所得税收入十分有限,1980年全国的收入总额不足20万元。1985年突破1亿元,1990年突破20亿元,尤其是1994年以后,随着个人收入的提高和征管的加强,个人所得税出现了强劲的增长势头,从2001年开始,我国个人所得税超过消费税,成为第四大税种。201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4837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3%。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大幅增长,其在相当多的省市已经成为仅次于营业税的第二大地方税源,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
  由于个人所得税按照“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进行征收,高收入者成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点对象。从2008年起,通过采用累进税率、加成征收和自行申报等方式加大了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2008年当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占纳税人总数的3%,贡献了个人所得税的35%。2009年以后,又加大了对高收入者在要素所得、企业年金收入等方面的税收征管的力度。与此同时,对中低收入采取了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独生子女补贴、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本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与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联动,除了简化和完善税制外,还将使绝大多数工薪所得纳税人能享受因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税率结构带来的双重税收优惠,使高收入者适当增加一些税负。
  经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测算,与2010年相比,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约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990亿元;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减收约100亿元,其中税负减少的纳税人减税约180亿元,税负增加的纳税人增税约80亿元;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减收约110亿元,合计全年约减少财政收入1200亿元。
  调整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由目前的28%下降到12%左右。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0%以下税率的纳税人,占工薪所得纳税人比重达94%,其中适用5%税率的比重约70%,比按现行9级税率增加了17个百分点,进一步减轻了中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个人所得税改革要真正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尽管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推进了一步,但个人所得税仍有诸多需要进一步改革的方面:
  一是减除费用标准仍然较低,高收入阶层远远超过了减除费用标准,而大量中低收入阶层在减除费用标准附近,工薪阶层仍是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个税征收没有真正达到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目的。
  二是税率级距仍然过多,边际税率仍然过高。
  三是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的模式尚需完善。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抑制居民贫富差距过大方面的作用,必须通过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提高个人所得税在总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来实现。
  1.建议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除了考虑包括基本生活支出和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支出的平均消费支出外,还要综合考虑收入增加、物价上涨、住房支出等方面开支的影响。这样将兼顾了职工平均收入和通胀情况变动情况。
  2.建议加强高收入者的个税征管。一是加强财产转移的征管。二是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征管。三是加强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管。
  3.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制度,雇员和雇主双向申报制度,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将完税的监管制度建设的思路、方法、措施都用法律的形式来固定下来。同时以法律形式要求实现房管、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从而从根本上完善税收监管的手段。(作者单位:国家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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