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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捷宁:退市制度同上市制度一样重要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1月06日 09:34 作者 侯捷宁
    古人说“流水不腐”,如果池中之水一味沉淀在那里不能流动,最终一定会失去它的活力和纯洁。同理,如果把股市看做水池,上市公司就如同池中之水,如果水一味注入,没了流动性,最终难免成为一池污水。
  我国的股票市场自1990年诞生历经20年,获得了巨大的发展。截至到2010年12月,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总数超过2000家,总市值超过20万亿元,市场规模在世界各国中名列前茅。然而,退市制度的相对落后却导致我国资本市场长期以来“只进不出”,许多本该退市的公司依然留在市场上,形成鱼龙混杂的局面。
  由于退市制度名存实亡,已使得机构与庄家对垃圾股的投机炒作更加胆大妄为、肆无忌惮,不但危害普通投资者,更是对市场监管和秩序的挑战。
  因此,建立和完善更加有效的退市制度对于我国的资本市场来说,非常重要。可以说,退市制度和上市制度一道,构成了资本市场的两道重要门槛,这两道门槛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我国上市公司的数量和质量。
  特别是对于设立时间比较短的创业板,由于没有历史遗留问题和包袱,可以先行一步试行直接退市制度,为退市制度改革积累经验。直接退市制度的推出不仅可以杜绝壳资源恶性炒作现象,减少相关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而且,直接退市也让上市公司多了个“紧箍咒”,有助于提升创业板的质量。
  据了解,在海外创业板市场,公司退市是一种十分普遍和正常的市场行为,其退市率明显高于主板市场。通过较高的退市率,海外创业板市场形成了良好的信号传递效应,逐步建立起对上市公司严格的约束机制,保证了市场形象和整体质量。
  我们欣喜地看到,监管部门在退市制度的建设方面,态度非常明确。证监会日前发布公告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2010年年报时要充分披露暂停上市和退市风险,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则特别要求强化退市风险的警示。
  此外,据了解,证监会已成立专门小组研究退市制度,并不限于创业板,而是统筹研究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出机制。因创业板公司历史包袱小,高成长与高风险并存,将“先行先试”直接退市制度。监管部门希望以创业板为突破口,带动主板退市制度改革。
  严格和完善退市制度才能更好地促使那些退市上市公司加强其内部治理,提升其业绩,实施“货真价实”的资产重组或者引进真正有实力的大股东进来,进而为其恢复上市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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