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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川:融资租赁税收瓶颈突破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0月14日 08:32 作者 赵小川
      售后回租明确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一直困扰我国融资租赁业正常开展业务的售后回租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终于“修成正果”。自2010年10月1日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这是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给出的答案,它解开了融资租赁平等适用税收政策的“结”。
  售后回租不征收增值税,标志着国家税收政策主管部门已正视融资租赁在税收环节上的不公平对待问题,并采取了实际行动,迈出了最关键的第一步。制约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的税收瓶颈问题已获实质突破,彻底解决指日可待。
  融资租赁的特点是以融物的形式实现融资的实质,本质上它是一种融资行为,而不是销售行为。《公告》说明,融资租赁的本质和特点得到了相关部门的认同,这为彻底解决融资租赁税收瓶颈问题夯实了基础。
  融资租赁是建立在所有权基础上的一种融资方式,租赁物所有权的四分之三权能,即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属于承租方,出租方只有对租赁物拥有附带限制行使条件的处分权,承租方对所有权享有更大权重。这就是通常所谓的融资租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特点。
  融资租赁中的售买与商品流转过程中的销售和购买有本质的区别,它不是独立的交易行为,而是建立在租赁基础之上的。在形式上,出租方作为购货方与供货方签订购货合同,但实质上购货主体是承租方:由承租方选定供货方和租赁物,未经承租方同意,出租方不得变更购货合同,租赁物直接交付承租方,承租方享有并行使购货方的权利。
  选择售后回租不征收增值税作为突破口,国家税收政策主管部门用心良苦,点中了融资租赁业的“税收穴”,为尚待解决的“出租方购进固定资产租赁给承租方,但承租方不能抵扣增值税”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过渡性解决方案。企业可取道售后回租,先购进设备完成增值税抵扣,然后出售给租赁公司,再从租赁公司租回设备。
  最重要的是,《公告》为彻底解决融资租赁税收瓶颈问题,打开了一个思路和窗口。融资租赁余下的四大税收问题――承租方直接抵扣增值税问题、进口关税优惠政策平等适用问题、租赁出口退税问题和不动产租赁重复征税问题,只要立足于既符合融资租赁的特点又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就能迎刃而解。
  (本文作者系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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