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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本月启动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4月07日 03:19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4月07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日前下发通知称,对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的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在天津市实行为期1年的出口退税试点。通知自4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融资租赁出口的租赁船舶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即该出口租赁船舶的出口销项免征增值税,其购进的进项税款予以退税。涉及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具体退税办法为:对采取先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业务,实行分批退税,即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收取租赁船舶租金的进度分批退税。对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业务,实行租赁船舶在所有权真正转移时予以一次性退税。
  通知明确,对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在租借期间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的,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非留购的融资租赁出口租赁船舶出口不退税,无论在租赁期满之前,还是期满之后,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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