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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给基金经理上“刑”意义重大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08日 09:05 作者 曹中铭
 
曹中铭

    日前,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景顺长城原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公司原基金经理刘海和韩刚3人“老鼠仓”案的处理情况。其中,涂强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另罚款200万元,并终身禁入市场;刘海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外罚款50万元,并罚3年禁入市场;而韩刚则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因涉嫌“老鼠仓”而被曝光的基金经理已达6人,与此前原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原南方基金经理王黎敏、原融通基金经理张野所受到处罚不同的是,此次将有基金经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相对于涂强、刘海为所操控账户获利37.94万元、13.47万元的事实,其分别被处以200万元与50万元的罚款,与监管部门通常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相比,也不可同日而语。

    显然,若非去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的实施,我们还很难看到有涉嫌建立“老鼠仓”的基金经理被上“刑”。从行政处罚演绎到行政处罚与追究刑责并重,一方面表明对于“老鼠仓”等违规违法行为打击手段的多样化,另一方面也彰显出资本市场法治化的不断深入。

    此次3位原基金经理 “老鼠仓”案有了结果,但值得市场反思之处仍不少。其一,3人均是在去年8月份深圳证监局对辖区14家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执业行为进行突击检查时“突然”事发的,如果没有这次突击检查,3人的“老鼠仓”会曝光吗?还有多少基金经理的“老鼠仓”在“潜水”呢?其二,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后,涂强仍有8次内幕交易,而韩刚则通过14次内幕交易获利27.7万元。即使涂强的8次内幕交易获利不多甚至亏损,但鉴于其存在内幕交易的事实,是否也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三,为什么在唐建、王黎敏、张野之后,基金经理的“老鼠仓”案仍然不断出现?为什么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后,涂强与韩刚仍然会铤而走险?

    事实上,对于基金经理的“老鼠仓”现象,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追究刑事责任,虽然都能产生一定的威慑力与警示作用,但都只是一种事后控制,而其对于市场的危害性已经造成。如何转变为事前控制,才是我们更应该关注的焦点。因此,与其此时亡羊补牢,倒不如先把“牢”做好做得更扎实。

    另外,上述6位基金经理案发后,几乎所在的基金公司都纷纷与之划清界限,认为是其“个人问题”、“个人原因”。从基金公司内部治理上来说,基金公司一点责任都没有吗?我不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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