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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峰沸腾:食品问题严重源于刑罚太轻
来源 成都商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4月08日 09:24 作者 天峰沸腾
 

 

  江苏如皋一家食品添加剂公司在生产面粉增白剂时加入了石灰粉,含量达30%。这些添加了石灰粉的面粉增白剂经由中间商销往了山东、江西、安徽等地的大中型面粉企业。

  这又是一条有关食品安全的触目惊心的新闻。石灰粉加水就生成氢氧化钙,人吃了面食以后,无异于吃进了石头。虽然记者没有查到具体危害结果,但是人吃了工业原料,肯定是有危害的。既然专家都不知道具体危害,也可以理解为潜藏有多种危害性的可能。

  现在的食品和药品安全问题,确实困扰着中国人的生活和精神。这几年出现的问题奶粉和正在追查的问题人用狂犬病疫苗等等,让人觉得安全感是一种比较奢侈的东西。这些厂商之所以如此猖獗,重要原因就是目前的刑罚太轻。

  《刑法》关于食品问题有两条罪名,第一百四十三条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才判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才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且,量刑幅度太宽,这些年,往往以保护企业为名,基本上都按低限判决。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像如皋这类食品添加剂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无异于“谋财害命”,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的故意犯罪,理应重罚。但是,现行《刑法》最轻只判“拘役”,或者“单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的罚金。这有什么威慑力?按照近年“保护经济”的轻判惯例,最重实际上可以只判处十年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罚金。这就难怪,这些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为什么“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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