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这部与《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跨两届人大、历经4次审议后终于面世。我们关注这部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在民事领域有着重要作用的法律,不仅仅是出于其重要性,更是对构建法治社会进程的一种希冀。
□本报评论员 庞贝
将公权力赶进笼子,将民众的公民意识放出笼子,是现代社会法治化的重要标志,也是民众的普遍愿望。《侵权责任法》的通过,令这一进一出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尤其后者,随着公民意识的挣出牢笼,有望成为社会取得整体进步最为重要和持久的推动力之一。
不久前上海钓鱼执法案中,令孙中界讨回清白的是自断手指这一暴力方式,而不是通过法律救济。这一方面表明,公权力还未被赶进笼子;另一方面,也表明民众的公民意识并未走出笼子。公权力进笼子,和公民意识走出笼子,其实是相互呼应、彼此促进的关系。虽然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早已出台,但没有大量具有公民意识的民众不遗余力地不断加以推动,这种规定成为现实断难实现。
近年来,私权遭遇侵犯的事件屡屡发生,但因为相关法律规定得过于宽泛,因而使得赔偿难的问题始终无法解决。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民众维权更多不是依靠法律,而是求助于行政权力。私权之于公权的这种明显的依附关系,不仅使得民众的独立人格无法彰显,权益无法得以实现,也使得公民意识长期处于受压抑状态。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诸如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这些私权最易遭遇到的侵犯行为,都将受到前所未有的强力制约。可以预见的是,“躲猫猫”、“楼歪歪”、“开胸验肺”这类事件均有望大为减少,因为,随着精神损害赔偿等法律制度的日渐规范,侵犯私权利的代价也必将大幅提升,甚至像欧美发达国家一样,有些侵害事实看起来似乎并不严重,但仍可能被法律判他个倾家荡产。
事实上,只有将对于私权利的保护落到实处,民众的人格才有真正独立的可能,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意识也才能得以广泛萌发,进而有效推动政府向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转型。近年来政府的这种转型举措不少,但很多情况下并未得到民众的呼应,类似广州因垃圾焚烧而出现的激烈且积极的博弈,在国内还不能经常出现,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便是其他地区民众的公民意识尚有欠缺。
《侵权责任法》的内容与每个人的生活都密切相关,其规范的侵权行为几乎都是时下的社会热点,也最易产生民怨。《侵权责任法》的最可贵之处,是用法律的形式协调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使得公民意识之勃兴成为可能,进而促进公权力的规范运作。这既是对法律社会正义守望者的应有印证,也是促进社会良性与和谐发展的必由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