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中小企业减税的相关细则,其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应税所得低于或等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将税负减半。若以最高三万元计算,全年可减税3000元。这个数目的绝对值并不大,但对正处在边缘状态的企业来说,或许正是久枯的泉眼突然涌出清水,虽是汩汩细流,却足以救命。这个政策也因此受到广泛关注。
不过,善政离落实总有一定的距离。为尽可能确保减税惠及更多小型微利企业,有几个问题须得相关部门注意。
第一个,是申报的问题。目前,申报程序已尽可能简化,只需填写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资产负债表和职工名册,但这个程序里,小型微利企业的资格认定要受到用工人数的限制,这可能让一些企业有所担忧。
不少小型微利企业,为减少成本,并没有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这些人不在职工名册之上,在资格认定时,如果认真核准,这些企业就可能要冒上用工“风险”。这时,不排除这些企业主动放弃减税的可能。
当然,这个问题还涉及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这里不作讨论。但有生活经验的人都知道,这样的企业很可能占据小型微利企业的绝大多数,它们吸纳了大量基层百姓就业。
第二个,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问题。不少小型微利企业,其实是谈不上完善的财务管理的,它们的财务账册,根本就不完整。平时缴纳税款,也采取的是核定征收方式。对这些企业来说,减税缺少数据支持,减税也就无从谈起,本来符合减税条件,却只能因为继续核定征收而使得政策抡空。
这个问题的求解尤其重要,第一个问题,正视现实的人其实不难解决,但这个却是沉积多年、也制约企业多年的机制性问题,密切关系到减税的数据支持。相关方面对此需要有充分估计并寻找到解决之道。
第三个,可能有些得陇望蜀,却更关键。鉴于减税数目绝对值不大的现实,或者可以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减税力度。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曾作了一个假设,假设全国能享受到减税的企业为一百万家,平均每家减税2000元,那减税规模是20亿元。贾康认为,这样的减税规模不会对国家税收造成负担。
那么,假如全免呢?或者,减税一半,但时间不只是一年,而是三年呢?又或者,干脆调低税率以从法律上确认一个长期的实惠呢?真这样,减税规模的增加仍不算大,分摊到每一个年头,应仍在“不造成负担”的范围内,但却可大大提高中小微利企业的积极性。
像上述提到的劳务用工、财务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归根结底,是成本控制引起的。减税得到的好处虽然实惠,但如果只是短期的,数额不大的,只怕对比之后,难免欠缺诱惑。符合条件的不少企业也懒得去争取那两三千块钱。
如果是一个连续性的优惠,甚至是一项新的制度,那企业所琢磨的,只怕是怎么解决自己的问题,尽力符合政策要求了。这对企业的良性发展,不只是简单资金支持的事,更有其他促进意义。
李牧工(作者系资深财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