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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发芾:路桥费 民意与法意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04日 09:40 作者 梁发芾
    梁发芾
  
  兰州市的路桥费征收,成为近一段时间持续的热门话题。
  路桥费,虽然名叫费,其实是一种税。车主交的这个费,与其使用道路的多少不存在对应关系,车主走不走、走多少都得交这个固定的费用,而且不交就要受到制裁。
  既然是税,为什么还叫费呢?原因在于,我国地方政府并无税收立法权,地方立法机关或者政府并无权限向当地居民增收税款。这种规定,本来是为了防止地方随意课税侵害人民的财产权。但是,有的地方很快就用收费的办法规避了规定。既然不能立法增税,那么,就可以“收费”,国家并不限制地方收费。路桥费、垃圾处理费等地方规定的收费,就这样出台了。
  人们或许知道,征税是需要纳税人的同意的。纳税人怎样表示同意呢?就是派出代表,参加税收立法的会议,参与辩论、发表意见、讨价还价,将自己的意见在立法会议上充分提出来。一项税收立法的动议,如果不能得到多数纳税人代表的同意,将无法成为法律付诸实施。经过纳税人代表充分讨论酝酿出台的法律法规,因为代表了广泛的意见,也就是说充分代表了民意,能够得到民众也就是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拥护,减轻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抗拒和反对。
  以兰州市路桥费的征收来说,这项费用的征收,在取得民意的支持方面,看来还是存在问题。城市公共道路是一种公共品,提供这种公共品本来是城市政府的首要职责之一。作为车主,他们购车时缴纳了购置税,行车时又缴纳养路费(现在改为燃油税),而在平时,他们还通过购物消费以及收入所得等向政府纳税。这种情况下,他们本无再次缴纳路桥费的义务。
  当地政府部门曾声明,为了收取路桥费曾经多次听证。但是,从现在反对的情况看,路桥费听证到底吸收、采纳了多少民意,是很让人生疑的。
  路桥费的征收,除了要有民意基础,也应该有法律的基础,要合乎法意。
  法律允许城市道路收费吗?《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细心的读者不难看出,《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允许收费的范围是“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并非城市道路的整体,对于这个“等”字,并不能做任意解释。如果城市道路整体可以收费,那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十九条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目前兰州市的路桥费将所有城市道路统统列入收费项目,并没有明示哪座桥是贷多少款修建的,好像所有的路都是贷款修建的,这显然不合事实。城市道路肯定主要由公共财政投入,并不是全部通过贷款修建的。
  路桥费征收,既要有民意又要合乎法意,这本来也是现代政府的行政基础。
  (作者系甘肃媒体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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