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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证监会立了“家法”还需“堵漏”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06日 09:14 作者 皮海洲
      证监会发布 《工作人员行为准则》,对工作人员约法九章,制定了要严格遵守的五项“铁律”,这些显然是有必要的,也是对证监会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要求。不过,通览《行为准则》,对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规定,无疑是最大的亮点。尤其是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作人员离职后,在规定期限内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回避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在监管对象中任职。这一条“铁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在当今的股市里,证监会官员“下海”到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任职的现象较为普遍,也深受舆论诟病。据有关媒体报道,已先后有42名证监会工作人员离职后到基金公司任董事、总经理、监事等高管职务,遍布33家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高管中7人以上有在证监会工作的背景;目前,至少有28名基金公司高管曾在证监会任职。如今年4月28日被刑拘的银河证券总裁肖时庆,就曾两进两出证监会。并且,肖在证监会工作期间,一直为2008年落马的前证监会副主席王益所赏识,先后被擢升为副处长、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等。2007年起,肖时庆担任银河证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总裁,大权独揽。而随后于今年5月13日落马的国金证券董事长雷波,也曾任职于证监会,是王益担任证监会副主席期间的秘书。
    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这种亲密无间的关系,使得基金公司与证券公司几乎成了某些证监会工作人员的“后花园”,而某些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也都变成了鱼水关系。此举显然不利于发挥证监会的监管功能。一些证监会的工作人员,为了给自己留条后路,难免会在监管的过程中对有关的人与事手下留情,当然也可以在制定制度时故意留下漏洞,好让基金公司与证券公司得到便宜。基金管理费的固定提取问题迟迟得不到修改,就曾引起种种猜疑。
    正是基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这种不太正常的关系,此次发布的《行为准则》关于证监会工作人员离职的有关规定,是大快人心的。不过,为了让回避制度进一步闪光,有些“漏洞”还需堵住。
    一是“冻结期”有必要进一步延长。证监会领导人员3年、一般人员1年的“冻结期”时间太短。就一般工作人员而言,1年“冻结期”的规定甚至低于《公务员法》规定的两年期限。而鉴于证监会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关系远远超出一般的政府机关,因此,证监会领导人员“下海”的“冻结期”有必要将《公务员法》规定的3年延长,建议改为证监会领导人员的“冻结期”为5年,一般人员为两年。
    二是应对“下海”的原证监会工作人员重新返回证监会作出限制性规定。凡在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工作未满3年的原证监会官员及工作未满1年的原证监会工作人员,一律不得重返证监会工作。回证监会后担任领导职务的,在处理其原所在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业务时,需要采取回避制度。
    三是与证监会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等,不得在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担任重要职务。
    此外,虽然此次发布的《行为准则》制定了五项“铁律”,但是似乎还缺乏相关的处罚措施,也就是说,如果有人违反了《行为准则》,如何处理就成了问题。没有配套处罚措施的《行为准则》,是难以起到约束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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