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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新政防堵二手房“暗赠实卖”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17日 09:39 作者 涂艳
 
  ⊙本报记者  涂艳 
  
  6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至此,二手房“暗赠实卖”的逃税问题将有力防堵。
  通知指出,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的当事双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主要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规定的三种情形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记者给您算一笔账,王先生2002年购得一套别墅价值300万元,而2009年其欲将其以市场价700万出售。在新政出台之前,照理王先生需要支付交易差价5.5%的营业税、2%的个人所得税以及3%的契税,共计为57万元。而为了逃税,一般中介会介绍买卖双方采用赠与方式过户,这样原本57万的转让成本就降至了21万元左右。而按照新规,王先生的下家就需要支付差价扣除相关税费后余额的20%的个税,以这套别墅市值700万元来算,大约76万元左右。这样,以赠与方式“暗赠实卖”的成本反而高出正常转让二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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