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每日经济新闻 |
发布时间: |
2009年06月04日 09:16 |
作者: |
卞广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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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广春 银行卡信息被窃取,25万元存款被犯罪嫌疑人转走,市民胡女士将银行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支付胡女士的存款,银行不服提出上诉。武汉市中院认为此案有经济犯罪嫌疑,驳回了胡女士的诉讼请求,胡女士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希望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6月3日《长江商报》) 胡女士维权一波三折,让人感慨万千。而就在最近,广州市民周某的银行卡被不法分子伪造并盗取存款57万余元,周某起诉银行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后,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广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这一审判结果发生在上个月,时隔几天,同样的境遇,武汉市民胡女士的诉求为什么被武汉市中院驳回呢? 武汉市中院认为,该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有经济犯罪嫌疑。这让笔者感到奇怪了,胡女士为自己的25万元存款起诉银行,怎么就不属于胡女士与银行之间的经济纠纷?有经济犯罪嫌疑与胡女士维权有什么关系? 胡女士的25万元钱存在银行卡上,是委托银行保管,银行具有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运用、管理好这笔资金。当胡女士银行卡上的25万元存款不翼而飞时,银行既不报警,也不追查,无视自己一方的管理责任,听任胡女士心急如焚,胡女士不找银行找谁去?这与金钱、金融、经济法律有关的案子,怎么就不属于经济纠纷? 根据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 犯罪嫌疑人通过技术手段窃取银行客户银行卡信息,说明银行ATM机为犯罪嫌疑人作案带来了方便。简言之,银行卡有漏洞,银行未能履行法律上的应尽之责,岂能置身事外?用一句土话说,“没有金刚钻,就别揽瓷器活”。当客户出现非自身因素形成的资金损失时,银行没有理由卸责。 现在,武汉市中院驳回了胡女士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广州市民存款被盗银行全赔一案,仍然难以复制。 盗版银行卡让银行担责并不可能一帆风顺,更多法律事务问题还有待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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