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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商”须经全楼业主同意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26日 09:43 作者 徐畅
  物权法司法解释明确业主身份界定标准
“住改商”须经全楼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2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业主身份界定标准,将“住改商”纠纷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所称的业主。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最高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综合考虑“住改商”纠纷的实际情况,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该范围基本上有效涵盖了与“住改商”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此外,实践中确实有可能出现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也与“住改商”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但这部分业主的范围难以统一划定,为防止利害关系业主范围的无限制泛化,司法解释另外规定,其应证明利害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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