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2月24日 14:44 |
作者: |
曹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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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发生在金融领域的各种形形色色的金融违法乃至金融犯罪活动屡见不鲜,严重危害到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以及国民财产安全,其中尤以金融欺诈犯罪为甚。对出现的金融欺诈犯罪严厉惩治,以维护本国金融秩序的安全与稳定,已成为各国的共识。 据财经网报道,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日前宣布了一起数十亿美元的诈骗案。当地时间2月17日,SEC宣布已对罗伯特·艾伦·斯坦福(RobertAllenStanford)和他名下三家公司提出指控,罪名是通过允诺不切实际的高额回报,向投资者出售了大约80亿美元的定期存单(certificatesofdeposit)。现在美国政府调查者表示,斯坦福国际 银行公司引发的(StanfordIn-ternationalBankLtd.)的确是一桩欺骗案。该行没有投资低风险产品,反而投了房地产项目、私募基金和其他一些高风险项目,甚至包括麦道夫的基金。 我国金融监管当局近来也加强了对金融投资行为的监督力度。例如,银监会公布的《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就对银行和信托公司之间的理财等合作、风险管理做出了规范。其中要求银行应充分揭示理财计划风险,并对消费者进行风险承受度测试。在理财计划推介中,应明示理财资金运用方式和信托财产管理方式;未经严格测算并提供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理财计划推介中不得使用“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等表述。 斯坦福事件至少给予我们以下三点启示:一是要高度警惕所谓高额回报形式的融资现象。投资者必须真正意识到天上是不会掉馅饼的,现实中已经有太多血淋淋的教训。浙江本色集团董事长、26岁女富豪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而被捕;辽宁东华集团董事长汪振东,非法集资30亿元,被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此类案件具有一定共性,即:事先向投资者许以高额回报,非法融资数额特别巨大,给广大投资者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到一地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是非法集资行为逐渐显现“国际化”色彩,具有高度的迷惑性。一些犯罪分子打着境外上市的旗号,诱骗不明真相的投资者购买所谓境外原始股票。例如,上海市高院审结的被告人潘学成、韩枫集资诈骗,被告人张桃盛、宗丽群、金燕非法经营一案具有典型意义。犯罪分子在境外设立所谓美国必得利财金集团公司,又在上海设立代表处,以西安现代新农业股份公司将在海外上市为名,向不特定投资人非法出售股票。通过招募员工,拨打电话等方式,向被害人散发上述虚假宣传资料,将所谓“反向兼并、买壳上市”的操作方式灌输给被害人,以投资获利周期短、回报率高和承诺回购为诱饵,以每股0.6美元的价格骗取不特定被害人购买相关公司股票。 三是深入剖析非法集资的症结,采取相应有力的措施。非法集资行为的产生,原因多样。有的是因为融资渠道受限,为了维持或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而不得已为之。在我国目前的金融信贷体系中,仍是以五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为主要支撑,中小型银行和其他各种信贷机构所占比重和份额非常小。而上市融资门槛又高,对于我国的中小型企业不具有普遍意义,并且到各大银行贷款也同样并不容易。所以,中小企业要想运作起来,只能采用其他的渠道融资。如此一来,一些企业经营者向投资者许以高出银行正常利息多倍的回报率,从而获取企业所需资金。对这种行为是否以犯罪论处需慎重处之,只要行为人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吸收的资金能按时连本带利返还给投资者的,可考虑一般不以犯罪论处,是否构成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从严把握。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教育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同时对出现的各种违法融资行为予以及时制止。有的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计后果地骗取投资者的资金。对这类行为,要在严格把握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要件的基础上,依法以集资诈骗罪论处。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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