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处于增长转型的关节点。一方面,社会资本在稳增长、促转型上有巨大潜力;另一方面,由于政府主导的经济运行机制未根本改变,这种潜力还难以表现为现实的增长潜力。在这个特定背景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向深化改革要动力、要红利,需要市场化改革在激活社会资本上集中破题。
一、激活社会资本成为深化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任务
面对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和风险的增大,稳增长、促转型,关键在于激活社会资本的改革要突围。
1.社会资本的市场预期不好,投资信心不足,成为当前经济下行的突出矛盾。今年1—2月份,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增长17.9%,是2002年12月以来的新低。其中,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从2013年的23.1%下降到21.5%,下降1.6个百分点。
2.稳增长有赖于激发社会资本潜力。
以社会资本投资稳增长的潜力巨大。当前,我国社会资本不仅具有规模优势,还有快速扩张的增速优势。2003年,城乡居民的人民币储蓄存款为10万亿元左右,2013年突破40万亿元,10年间总额扩张了4倍多。如果激发市场活力的相关政策创新与体制改革到位,社会资本完全可以成为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3.促进经济转型的关键是激活社会资本,由此实现投资、消费动态平衡。当前经济转型的困难,从表面看是经济结构升级困难,更深层次的矛盾在于政府主导资源配置所导致的投资、消费关系扭曲。例如,社会的消费向服务消费升级,而政府主导的增长方式,过于依赖投资,过于偏向重化工业,使得投资结构与消费结构不匹配。无论是产能过剩、房地产泡沫,还是地方债务风险,都与此直接相关。也就是说,振兴实体经济,加快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关键是以激活社会资本为重点加快投资结构转型。也只有激活社会资本,让社会资本自主决定投资方向,才能理顺投资消费关系,实现投资消费的动态平衡,确保投资结构与消费结构相匹配,从而达到提高投资效率、优化经济结构,提升经济质量和预期目标。
4.尽快形成激活社会资本的综合性改革方案十分关键。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主要标志是社会资本的潜力和活力得以充分释放。通过激活社会资本,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激发就业、创业、创新活力,是当前稳增长、促转型的重中之重,也是市场化改革突破的关键所在。虽然我国先后出台了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新旧36条,但社会资本投资面临的政策体制性障碍远未破除。当前,以简政放权为重点的改革取得重要进展,但最终的成效需要反映在有效激发社会资本活力上。
二、多管齐下实质性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
从稳增长促转型的现实需求出发,放宽社会资本投资的市场准入领域,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均等、规则平等,给非公有制企业更大的市场选择权、决策权、自主权。
1.全面实施企业自主登记制度。放宽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尽快落实“先照后证、宽进严管、网络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对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内外资企业一律实行直接登记制。在中央各部委率先公布权力清单的基础上,使权力清单制度尽快普及到地方层面,真正实现清单之外的事项都由市场、社会主体依法自主决策。
2.尽快形成社会资本进入服务业的大环境。在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同时,应当首先放开对国内社会资本的准入限制:(1)在银行、证券、保险、电信、邮政快递等行业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取消经营范围限制;(2)打破教育、医疗、文化等行业对社会资本的限制;(3)加快公共资源领域对社会资本放开;(4)尽快调整服务业用地政策,实现服务业用地与工业用地“同地同价”。
3.垄断行业向社会资本放开要有时间表。目前,由于垄断行业改革滞后,社会资本进入垄断行业还相当困难。可以考虑今年上半年出台投资目录和具体的时间表,尽快在石油、电力、铁路、电信等垄断行业推出一批向民营经济开放的重大项目,在基础领域引入竞争机制的同时,让社会资本能够分享到切切实实的改革红利。
4.做大做实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目前我国企业总数大约6000万户,而中小企业占比近97%,贡献了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50%以上的税收,创造了近80%的城镇就业。早在2012年4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就提出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从2012年起,中央财政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共150亿元,分5年到位。考虑到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和全局性,可以考虑扩大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规模,支持和鼓励更多的地方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提高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基金支持、市场开拓和服务保障水平。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基金捐赠资金的,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5.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债券市场。我国目前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比例大约为5%左右,而国际平均水平为70%左右。在提高股票市场服务于中小企业融资力度的同时,需要尽快出台专项改革方案,积极探索小额贷款公司等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的债券融资方式,鼓励发展中小企业私募债,通过债券市场的发展提高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比例。
三、实现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新突破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实现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新突破,是新时期放大国有资本作用、激活社会资本的根本途径。问题在于,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需要进一步明晰界定,关键是国有企业改革本身的目标任务要明确。在这个前提下才能明确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企改革的重点领域。
1.以发展公益性国有企业为重点调整优化国有资本配置。适应公共需求全面快速增长的大趋势,将国有资本集中配置在公益性领域,不仅可以使国有资本加大公益性企业投入,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作出更大贡献,还有利于国有资本有效融入现代市场经济,为社会资本投资创造更大的制度空间。建议按照自然垄断型国企、国家安全型国企、基础创新型国企、社会公共服务型国企等四类明确界定公益性国有企业范围,并使之法定化,为调整优化国有资本布局、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依据。
2.尽快形成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行动方案。(1)按照国有资本涉及的不同行业属性,严格区分公益性与非公益性领域;(2)国有资本从非公益性领域退出,重点转移到公益性领域,非公益性领域对社会资本全面放开;(3)公益性领域还可划分为可竞争性环节与不可竞争性环节:竞争性环节尽可能对社会资本放开;不可竞争性环节可由国有资本控股,但要尽可能鼓励社会资本参股投资。
3.明确规定国有资本控股的范围和比例,增大社会资本控股的领域。在公益性领域不追求绝对控股,可以扩大国有资本的杠杆效应,尽可能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1)将国有独资形式的企业严格限定在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少数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2)将国有绝对控股的企业严格限定在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3)在某些需要国有资本特殊支持的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行业,主要采取相对控股,国有股权比例尽可能不超过51%;(4)没有国有资本参与也能更好发展的领域,视具体情况国有股逐步退出或者全部退出,最终实现由社会资本控股。
4.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尽快形成具体的行动方案,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1)鼓励非公有资本以入股的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2)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通过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大力吸引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入股;(3)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4)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发展企业员工持股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四、以激活社会资本为重点建设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市场经济。提振社会资本的市场预期和投资信心,关键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尽快出台国家层面改善法治营商环境的综合性方案,清理、修改与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要求不符的相关法律制度,并建立有效的经济司法体制,成为激活社会资本的重大任务。
1.尽快形成负面清单、权力清单管理的法律规范。由此倒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尽快到位,从根本上解除抑制社会资本活力的行政管制:(1)修改行政许可法,将负面清单管理上升到法律原则、法律程序的层面;(2)加快中央地方关系立法,按照中央、省(直辖市)、市(县)三级政府框架形成规范化、法定化的权力清单;(3)与负面清单管理统筹考虑,改变行政审批与市场监管合二为一的体制,组建统一性、权威性的市场监管机构,建立法治化的市场监管体制。
2.加快私人财产权保护立法。近年来资本外流、投资移民的现象比较严重,很大程度上在于国内保护私人财产权的法治环境尚未形成。建议尽快出台保护私人财产权的相关立法、司法改革计划:(1)严格禁止行政机关不经法律程序剥夺私人财产;(2)强化《国家赔偿法》的落实,尽快出台《国家征收或征用公民私有财产补偿标准》,提高行政机关损害私人财产权的赔偿力度,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赔偿责任;(3)修改《证券法》,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作为资本市场发展的重点。
3.加快公共资源配置立法。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 “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公共资源领域对社会资本放开是大势所趋,但我国尚未形成公共资源配置的专门性法律,仅在《招投标法》、《行政许可法》中涉及到。建议:尽快出台《公共资源监管法》,明确界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范围和监管程序,明确社会资本进入公共资源领域的程序和办法。
4.将反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当前,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难以实现公平竞争,突出的矛盾在于行政垄断。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2008年颁布的《反垄断法》没有把反行政垄断写进去。建议修改 《反垄断法》,增设反行政垄断内容:(1)对铁路、电力、电信、石油、民航、邮政、城市公用事业、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的行政垄断行为进行界定;(2)按照反行政垄断的要求修改行业监管相关法律;(3)建立对行政部门立法的反垄断审查制度。
5.推动经济司法去地方化改革。近年来,经济司法不公的主要矛盾在地方层面。在GDP增长主义和竞争性地方政府模式下,地方政府因地方利益干预经济司法、导致司法不公具有普遍性。推动经济司法去地方化,有利于形成地方政府的制度约束,有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有利于从基本国情出发、走出一条司法权独立公正行使的新路子。为此,建议:(1)建立中央地方双重法院体制,中央层面的法院体系专门负责土地、税收、金融、破产、涉外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经济案件审理;一般民商事案件与治安刑事案件、家庭婚姻继承案件、青少年犯罪案件仍由地方法院审理。(2)实行司法机关人财物由中央统一管理,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
(作者单位: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公共政策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