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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中小信用担保机构赔偿准备允许税前扣除来源:证券日报 |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0日 07:56 | 作者:徐科
纳税服务司表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徐 科)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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