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政府能不能自行发债?
6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预算法二审稿”),有关地方政府能否举债的问题再次引发争议。
反对者认为,地方政府举债存在很大的财政风险,乱发债、乱花钱,后果严重;而赞成者则认为,地方政府要做事,又没有财权,事权与财权不相匹配,如果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则可以有效控制“暗债”,更利于管理监督。
有事权,无财权,
地方只能另辟蹊径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坦言:“经过将近20年的分税制改革,中央政府赋予了地方政府很多的事权,因此社会上出现了很多声音,应该给地方一个适当的财权,尤其是发债的权力。”
然而对此,财政部原部长项怀诚曾明确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地方债务增长不是由分税制改革造成的。”6月27日,项怀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更表示,预算法草案明确地方政府不能举债时机恰当,既有法制观念又符合中国国情,而且时机掌握得很好。
1994年,我国推进的分税制改革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在张健华看来,分税制导致了地方事权和财权的不匹配,由于谋财无门或谋财不足,“地方政府的财力很大一块来自于卖地的收入,这是明的,不用回避”。
张健华认为,中央和地方财权及事权不匹配,逼迫地方要搞融资平台进而推升地方债务。“医院等等改善民生的,很多事情要让地方政府来拿钱,这些资金从哪里来?为什么搞出这么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这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其实都是地方变相的一种融资来源、一种渠道。”

地方的“暗债”风险
“很多人大代表可能并不明白,让地方有更多的发债自主权实质上并不会增加风险,而是让那些包括地方融资平台在内的‘暗债’变成了能够接受公开监督审计的‘明债’,由于是‘明债’,地方政府反而不会乱发,这些资金反而更有保证,风险更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向《中国经济周刊》阐述其支持地方政府更大自主权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