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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资进入银行证券业“松绑”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28日 09:06 作者 刘诗平
 

  银监会和证监会近日分别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提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记者为此梳理了银监会和证监会“新政”的一些亮点,以及民间资本进入银行证券业的新机会。民企入村镇银行有利好

  政策亮点: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可与其他股东按有关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记者认为: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是银监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所释放的重要信号。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到15%,显示了监管部门的灵活和审慎。

  虽然银行作为村镇银行主发起人的问题没能根本改变,民间资本依然不能作为主发起人设立村镇银行,但有着开放空间的是: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这将会吸引更多民营资本进入到这一新型金融机构中来。

  民企参与持股比例有突破

  政策亮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适当放宽至20%以上;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

  记者认为:监管部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中小金融机构重组有重大突破,即民营企业参与城商行风险处置持股比例被放宽至20%以上,参与农信社和农商行风险处置,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可超过20%。

  对民营企业来说,将有更多机会参与到城商行、农信社和农商行中来。民营企业将不只是参股,还有机会控股。而城商行、农信社和农商行也将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推动其自身的改革发展。

  民资进入银行不单独设限

  政策亮点: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不断提高银行业市场准入的透明度。

  记者认为: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创造良好环境,是银监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所释放的又一亮点。各级监管部门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同时,必须及时公布有关投资银行业机构的法规、政策和程序,以及银行业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结果,持续提高银行业市场准入的透明度。

  这显示了银监会有意将民营企业引进银行业大门,同时避免使民间资本被“玻璃门”挡住、被“弹簧门”弹回。只有切实克服制约民间资本投资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各种障碍,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才会有新的气象,非公经济发展的空间也才会大大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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