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日报 |
发布时间: |
2012年05月22日 09:08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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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卫生部网站消息,日前,卫生部下发《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通知指出,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00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 利性医疗机构”的规定不再适用。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转变经营性质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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