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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可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22日 05:59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5月22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记者昨日从卫生部获悉,为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卫生部日前发出通知,允许社会资本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通知指出,2000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规定不再适用。
  通知未明确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如何转变经营性质,但表示将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另据了解,卫生部17日发出通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在设置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院(含中外合资合作医院)时,根据相关规定以及该医院的功能任务、服务半径等,及时确定其级别,对于未定级的,要按规定尽快完成定级工作。
  卫生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3月底,我国共有公立医院13519个,民营医院8864个。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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