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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须限期处理霸王合同
来源 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4月26日 10:44 作者 屈宏伟
 

  【深圳商报讯】(记者 屈宏伟)《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三审,三审稿的一大亮点是向主管部门无期限审查行为说“NO”:主管部门发现“霸王合同”须在60天内向经营者送达修改意见函。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周荣生在作说明时表示,二审稿规定主管部门发现备案的合同文本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经营者送达修改意见函,但没有对此规定时间期限。为杜绝无期限审查的现象,三审稿规定,市主管部门发现备案的合同文本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自收到备案合同文本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经营者送达修改意见函;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后可延长六十日。三审稿还规定修改意见函应当包括的内容: (一)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及内容;(二)具体的修改意见;(三)告知消费者有提出异议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审稿规定主管部门送达修改意见函、公示合同文本等义务,但没有规定相应的不作为的责任。三审稿对此做出完善,规定:主管部门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周荣生介绍说,有委员在审议时表示,对行业内普遍存在霸王条款的,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发挥作用。三审稿采纳委员的建议,并作出规定:行业内普遍存在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的,相关行业组织应当进行规范和引导。对市主管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行业组织应当督促经营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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