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社会有促进民间投资和民间借贷阳光化的巨大需求与强烈呼声。作为民间资本丰裕、民间借贷活跃的浙江省,应率先就“民间投资”和“民间借贷”进行阳光化、规范化。为此,建议尽快对“民间投资”和“民间借贷”进行地方立法,出台《浙江省民间投资促进法》(以下简称《民间投资促进条例》)和《浙江省民间借贷法》(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条例》),以规范民间投资和借贷行为,填补投资和借贷法律空白。
地方率先立法意义重大对“民间投资”和“民间借贷”进行地方立法,将有利于促进民间投资,将民间借贷阳光化和规范化,改善投资环境,拓宽投资渠道,保障国民自由投资和借贷的权利,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让更多国民拥有财产性收入。
《民间投资促进条例》和《民间借贷条例》立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有助于实现党的执政目标。2007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立法《民间投资促进条例》和《民间借贷条例》,有助于党的该执政目标的实现。
其次,有利于提高中国的投资自由度。经济学研究表明,经济越自由,人均GDP越高,技术创新能力越强,经济越有活力,国民越幸福。
投资、借贷自由是经济自由不可或缺的拼图,既是重大战略问题,又是国民的基本权利。没有投资和借贷自由,就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让投资和借贷自由成为中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中国国民的投资、借贷自由和权利,应提上党中央、全国人大的议事日程。
目前,中国的投资自由度(InvestmentFreedom)世界排名第146位。《民间投资促进条例》和《民间借贷条例》立法有利于浙江省加快提升投资、借贷自由度,在中国树立样本,使之与中国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国际地位相协调。
此外,能够推动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有一个普遍现象:凡是民营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其经济整体上发达。
在中国范围内,浙江省是民营经济繁荣的地区,也就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地方。香港、台湾、广东等几个民营经济比例高的地方,其市场经济最为发达是不争的事实。
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是中国经济的中流砥柱。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量的99%,对国内生产总值(GDP)的贡献率达60%,对税收的贡献率达50%,创造了约80%的就业和约65%的新专利。
据全国工商联调查,规模以下的小企业90%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微小企业95%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中小企业融资只能依靠民间借贷市场。
民营经济兴,则中国兴。民营经济寄托着中国的未来,而《民间投资促进条例》和《民间借贷条例》立法能够推动中国民营经济发展。
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对“民间投资”和“民间借贷”进行地方立法,不仅可填补投资和融资法律空白,而且还能引导游离于实体经济之外的庞大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
投资法和融资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虽然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上完成了,但中国还没有任何一部投资法和借贷法。《民间投资促进条例》和《民间借贷条例》可填补投资和融资法律空白,满足浙江社会民间投资和借贷的需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其次,率先进行地方立法,可实现投资和融资领域的自由公平竞争,提高浙江省的整体投融资效率,打破国有资本在部分行业的投融资垄断,平抑被垄断国企推高的物价,缓解中央政府治理通胀的压力。
再次,能够引导游离于实体经济之外的庞大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追求长期利润,远离房地产、高利贷、艺术品、红酒等资产泡沫,将投机行为变成投资行为,将炒作经济变为务实经济。
与此同时,有助于防范民间资本无端流入境外,防止形成投资移民潮。有了《民间投资促进条例》和《民间借贷条例》,当美联储加息时,就不致于民间资本和热钱大量流向美国,避免浙江省发生类似于东南亚金融危机一样的风险。
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鲜有国有企业存在,民营企业占据着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这些行业并没有被民营企业不当控制和利用,不存在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美国不存在国有企业垄断铁路、金融、能源、国防工业等行业的现象,但美国的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并没有被其他国家掌握。
对于国家来说,国有投融资、境外投融资和民间投融资都能贡献税收、提供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不该有区别对待。国家已经把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写入宪法。
因此,《民间投资促进条例》和《民间借贷条例》地方立法不会导致国家经济安全问题。民营经济强大之时,就是中国民富国强之日。《民间投资促进条例》和《民间借贷条例》地方立法有助于增加民众福祉,增强国家经济安全。
(记者姜瑜根据浙江省人大代表周德文向有关部门提交的“尽快出台《民间投资促进法》和《民间借贷法》”议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