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日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12月10日 10:09 |
作者: |
朱宝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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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指出,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明确,经认定可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该规定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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