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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再减负所得税享受优惠政策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2月10日 06:58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12月10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昨日从财政部获悉,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近一段时间,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为小型微型企业减负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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