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12月10日 06:58 |
作者: |
郑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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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昨日从财政部获悉,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近一段时间,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为小型微型企业减负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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