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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卡企业不得与金融机构联名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24日 07:30 作者 倪铭娅
     商务部23日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发卡企业不得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金融机构联名发行预付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具备除兑付商品、服务以及充值以外的功能。发卡企业不得协助持卡人以赎回等任何形式套现。

   对购买(充值)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充值)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或个人,发卡企业应进行实名登记。对单位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发卡企业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不得收取现金;发卡企业不得发行在本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外使用的预付卡;集团控股企业不得发行或委托第三方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应将资金退回至原预付卡内,不得支付现金或退入其他账户内。(倪铭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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