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4日电 (记者李丽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