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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就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征求意见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05日 09:38 作者 李丹丹
    央行就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征求意见
  支付企业需计提风险准备金
  ⊙记者 李丹丹 ○编辑 阮奇 
  
  4日,中国人民银行就《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支付机构应当在备付金主存管行开立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其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其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所得的10%。
  央行有关人士指出,该意见稿意在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
  意见稿中指出,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支付机构确定作为备付金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一些条件,例如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或总资产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标准。同时,具有有效监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客户备付金账务必要的技术能力,以及与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
  所谓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预存或留存在支付机构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为客户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客户备付金包括:收款人或付款人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货币资金;收款人委托支付机构收取、且支付机构实际收到但尚未付出的货币资金;付款人委托支付机构支付、但支付机构尚未付出的货币资金;预付卡中未使用的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
  意见稿要求,支付机构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不得低于其接受的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50%。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为最近30日内支付机构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的日终平均余额。
  同时,为弥补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等特定损失,支付机构应当在备付金主存管行开立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专户存放支付机构按规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该银行账户名称应当注明支付机构名称和“风险准备金”字样。
  支付机构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其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所得的10%。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了5个以上备付金收付账户的,自第5个备付金收付账户起,每新增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其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以此类推,直至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达到10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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