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11月05日 06:47 |
作者: |
贾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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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发布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央行在办法中明确要求,支付机构确定作为备付金银行的商业银行应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或总资产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标准。 办法称,支付机构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应当确保其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足够满足日常支付业务需要,且其在备付金合作银行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贾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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