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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双双上调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02日 09:26 作者 徐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0月31日发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修订后的细则从1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指出,此次两部门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幅度主要针对小型微型企业,意在减轻小微企业流转税税负,这体现了我国运用税收手段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

  “中小企业大多是劳动力密集型企业,由于很少购进大型机器设备,导致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进项税额抵扣较少,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将有效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此外,很多小微企业分布在生活服务领域,如交通运输、理发行业、旅游业等,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幅度也将起到同样的减税效果。”白景明说。“

  根据重新修改的实施细则,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至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至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元至500元。

  “这次政策免征额提高幅度比较大,受益群体面积大,包括最底层的个体工商户,如流动摊贩和集贸市场固定摊贩。这是应对通货膨胀和减轻小微企业税负的重要举措,既照顾了需要照顾的人群,同时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又十分小。”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认为。

  此前实施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是2003年制定的,一直延续至今,八年未作修改。

  今年以来,在国内外复杂的经济形势下,众多小微企业面临生存考验,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突出。国务院常务会议10月12日研究确定了一系列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和财税政策,其中包括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称,此次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幅度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

  除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外,财政部日前还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此外,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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