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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贷小微企业金融债近日面世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26日 06:32 作者 苗燕
  银监会发布支持商业银行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细则,小微企业贷款获多项支持

⊙记者 苗燕 
  
  今后,商业银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能够获得更高的风险容忍度、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批量筹建支行的政策支持。另外,可为小微企业补充可贷资金来源的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也将于近日面世。
  25日,银监会发布《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对今年5月份印发的被称作“银十条”的《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进行细化。
  
  金融债发行规模不作限制
  昨日发布的《补充通知》对金融债发行做了更为细致的解读和规范。《补充通知》明确,在满足金融债发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慎性监管要求后,则可申请发行专项金融债。且获准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该债项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微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在存贷比考核严厉的背景下,这一规定对各家银行无疑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
  据了解,商业银行对此有较高需求,且已有满足发债条件的银行提出了申请,近日首笔专门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专项金融债将正式发行。银监会对金融债发行规模不作限制。
  
  放宽贷款资本管理要求
  涉及小微企业贷款的资本管理要求有所放宽,是《补充通知》的一大亮点。根据《补充通知》,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将不会因为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高,而对整体的资本充足率产生重大影响。
  《补充通知》还对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明确各级监管机构应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执行差异化的考核标准。
  另外,银监会对于小微企业客户比例和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授信余额比例达到一定标准的商业银行,在筹建支行方面也给予了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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