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今起施行 原油天然气税率为5%
本报讯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税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修改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此前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此前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此前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修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此前为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此前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此外,财政部、国税总局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修订了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的实施细则,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将从现行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煤炭等其他五类税目的资源税则沿袭了从量计征的模式,焦煤、稀土矿等的税额标准有所提高。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7个税目。
分析人士认为,此次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资源税改革,特别是对石油、天然气采用从价计征的方式,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迈出了核心的一步,更能发挥税收的级差调节作用,抑制资源浪费。据财政部官员透露,未来我国将逐步扩大资源税从价定率计征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水平。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