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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征地拆迁应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27日 08:04 作者 卢丽涛
    深圳发挥特区立法权的先行先试作用,制定了深圳社会建设立法工作的“基本法”。
  昨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请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悉,以立法促进社会建设创新属全国首创,目前还没有成熟的立法经验可供借鉴。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涤表示,“《条例》(草案)在建立社会建设公众参与机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公职人员联系社区、接待群众和兼职服务制度,非户籍居民平等参与社区自治和管理、法定机构改革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尝试。”
  根据《条例》(草案),社会建设工作实绩将作为深圳公务员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市、区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委托
  目前,社会建设领域的涵盖范围还没有形成共识,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主要包括社会事业、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等五个方面,该项立法也以此为界定依据。
  深圳一直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的建设与发展,向其提供包括登记、管理、服务等一系列的支持。《条例》(草案)规定,深圳将设立市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拟定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政策,研究、协调社会组织发展的重大问题,该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
  同时,深圳将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委托,扩大开放公共资源和领域。市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职能转移委托事项目录,并定期进行调整。以项目为导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设立购买服务项目库,建立公开、透明的公共服务购买流程和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体系。
  《条例》(草案)规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社会组织建设。对社会资本投入社会养老、残疾人康复等基本民生服务领域的,应当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和政策优惠。
  推动政府管理重心下移
  对于进城打工的农民工而言,子女读书是一大问题,受户籍限制,其子女不能在所在城市接受免费义务教育。《条例》(草案)对此进行规定,“对缴纳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探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同时,“深圳将逐步扩大义务教育范围,探索将学前教育及普通高中阶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
  在社区建设方面,逐步扩大社区工作站承接政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委托事项范围,推动政府管理重心下移,延伸基本公共服务职能。
  同时,支持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开展自治活动,探索建立物业管理与社区居民自治相结合的社区自治管理模式。
  《条例》(草案)还规定,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纳入综合治理考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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