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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打工”也要入社保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25日 10:28 作者 白天亮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近日正式实施。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去年末,仅持《外国人就业证》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就超过了23万人。外国驻华使馆、外国商会和雇用外籍员工较多的内、外资企业及外籍员工对此十分关注。

  有些机构和外国人反映,在中国就业的很多外籍员工已经在其本国按照法定要求或自愿缴费参加了社会保险,如果这些员工被要求同时在中国缴费参加社会保险,那么就造成了重复参保,导致费用增加。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为给予在本国就业的非本国国籍人员国民待遇、切实保障他们在就业国的社会保险权益,同时避免出现两国企业及其员工重复参保缴费等情况,国际上通行做法是开展双边或多边谈判,通过签署政府间包括双方互免条款的社会保险协议加以解决。早在2001年、2003年,中国政府就已分别同德国、韩国签署了社会保险双边协定,对双方驻在国人员互相免缴特定的社会保险费用作出了相关规定。协议签订以来执行情况良好。《社会保险法》特别是《暂行办法》颁布之后,一些国家(如日本、比利时、法国等)向我提出通过商签双边社保协定解决本国公民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要求,我们对此持积极态度,正在准备并推进与有关国家政府启动社会保险互免谈判,以妥善解决双重缴费问题。

  有外籍员工担心由于对退休年龄的规定不一样,以及他们绝大多数人会在退休前就离开中国,以致发生缴了费但难以拿到退休金的情况。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关于外国人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已有明确规定,参保外国人达到我国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法定条件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暂行办法》同时规定,外国人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国人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有人提出,《暂行办法》的实施将导致聘用外国人的企业、机构和团体增加费用,可能会增加这些单位的财务压力,同时也可能会对中国吸引外资和外籍人才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认为,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参保缴费是国际惯例,是为了维护外籍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其次,在《社会保险法》颁布之前,因为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并未普遍开展,用人单位招用的外国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成本更低,造成不同用人单位之间用工的不平等竞争。《社会保险法》出台后,所有企业均应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并未增加额外的负担。

  再次,将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是对外籍员工特别是人才的福利保障,更有利于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因此,不存在影响人才引进工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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